简答
- 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内、境外取得所得均受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约束,2026 年税务总局已明确表示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围。13
- 个人用自己的资金支付香港分红险、储蓄险或美国 IUL 保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把“购买境外保险并支付保费”单独列为所得项目;如果保费由单位为个人承担,则可能按照工资薪金处理。17
- 退保、部分领取、保单分红等形成的经济收益可能产生中国个人所得税,但现行全国性法规没有对境外保险统一规定一套“退保收益=本金以上部分×20%”的计算公式,具体所得项目和应税所得额需要结合合同、付款、领取及保单权益变化判断。13
- 身故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明的“保险赔款”免税项目;现行条文没有把这一免税项目限定为境内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1
- 2026 年新增的离岸信托规则针对的是境外信托及具有信托功能的法律安排,且明确排除了受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经营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因此普通香港保险或美国 IUL 不会仅因“境外”而自动成为该公告所称离岸信托。4
- 中国居民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依法自行申报;境外所得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12
2026 年 9 月现状
1.先确定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6
这里的“居民个人”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意义上的税收居民身份,不是保险公司的注册地,也不是保单签发地。香港保险公司、美国保险公司只是付款方或承保方所在地,不能单独改变中国居民个人的纳税身份。13
状态:已生效;法律层级:全国性法律;核心依据:2018 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1
2.境外保险收益已经被税务总局在 2026 年公开明确
2026 年 8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新华社稿件,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范畴;同时明确这并非新政策,也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3
这次表态的重要变化在于行政口径被公开确认并具体指向“境外保险收益”,但它没有创设一个独立的“境外保险收益税目”,也没有公布所有香港分红险、储蓄险、IUL 的统一退保计税公式。具体收益仍需要回到《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所得项目判断。13
状态:已公开确认;时间:2026 年 8 月 7 日;层级:税务机关政策口径说明;不是新的全国性税种。3
3.保费:个人自付通常没有“购买即纳税”的所得税事件
《个人所得税法》列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没有把个人支付保险保费列为独立所得项目。1
因此,对于中国居民用自己的既有资金购买香港分红险、香港储蓄险或美国 IUL,仅仅支付保费这一动作本身,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一个独立的保费所得税税目。这是根据现行所得项目体系作出的规则判断,而不是一项专门针对境外保险的免税批准。1
如果保费由单位替个人购买,规则可能完全不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曾明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则针对特定单位付费情形,不能直接套用于个人自费境外寿险。7
4.分红:进入中国应税范围,但不能机械认定所有“保单分红”都是同一种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2020 年境外所得公告又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及偶然所得,应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12
2026 年税务总局公开说明进一步把境外保险收益纳入居民全球所得管理范围。3
但是,“香港分红险的分红”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究竟应归入哪一个所得项目,以及保单内部的保证现金价值、非保证分红、特别分红、复归红利等如何拆分,现有全国性公开法规没有提供一套适用于所有境外保险合同的统一分类表。因此,20% 是相关分类所得的法定比例税率,但不能仅凭销售资料中的“分红”二字,就直接确定每一笔保单分红的中国税基。12
状态:相关税率已生效;具体保险收益分类:依合同和实际交易事实判断。
5.退保:重点是“收益”,而不是把全部退保金额当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则以每次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1
因此,境外储蓄险、分红险或 IUL 退保时,应先把累计投入、合同现金价值、退保价值、已经领取的分红或其他利益、合同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权利转移逐项还原,再判断发生了哪一种所得以及对应的计税基础。13
现行官方文件没有公布一条适用于所有境外保险的统一公式,也没有规定“只要退保价值高于累计保费,就一律按照 20% 对差额征税”的专门条文。2026 年税务总局公开表态确认的是“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围”,具体所得项目仍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合同事实确定。13
如果保单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贷款、减额缴清、转让、质押后处置等情况,税务结果还可能与一次性退保不同;这些情形目前缺少一套公开、统一适用于所有境外保险公司的中国税务计算模板,应按具体合同和交易结构核实。13
状态:境外保险收益应税原则已明确;具体退保计税方法:个案判断。
6.身故理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列入免税“保险赔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条款没有在文字上限定保险赔款必须由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支付。1
因此,对于香港分红险、香港储蓄险或美国 IUL,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依据有效保险合同向受益人支付的保险赔款性质的身故保险金,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
需要把“身故保险金”和保单在身故前已经产生、已经领取或另行支付的投资性质收益分开看;2026 年税务总局对境外保险收益的公开说明针对的是境外保险收益整体纳税原则,不能据此把所有与保单有关的资金流都自动归入“保险赔款”。13
状态:已生效;层级:全国性法律;免税项目:保险赔款。1
7.境外已经缴过所得税,可以按规则抵免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已经依照所得来源国或地区法律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税款的,可以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境外所得公告规定,在抵免限额内抵免中国应纳税额。12
2020 年公告规定,境外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按照该国(地区)该项所得依中国规则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2
因此,“香港当地没有对某项保单收益征税”或者“美国保险公司没有代扣中国税”都不能推出中国无需申报;反过来,如果境外确实缴纳了符合抵免条件的所得税,也不能简单理解成中国再完整缴一次,而应按照抵免规则计算。12
8.CRS 是信息交换规则,不是一个新的保险收益税种
中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列入“其他账户”,并规定相关金融机构在适用条件下收集账户持有人及账户信息。6
该办法规定,对于需要报送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可以涉及年度末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以及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账户的收入总额、赎回款项总额等信息。6
但 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解决的是金融账户识别、尽调和信息交换问题,本身没有创造一个“CRS 税率”。中国居民是否应纳个人所得税,仍由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境外所得规则决定。126
状态:已生效;层级:全国性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规则。
9.2026 年离岸信托新规与普通境外保险要分开
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公告同时明确,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所称“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4
更关键的是,该公告对“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作了排除:受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属于公告定义的这类法律安排。4
所以,一张由受监管香港保险公司或美国保险公司发行的普通商业保险合同,不能仅因为具有现金价值、长期储蓄属性或身故赔付,就自动按 2026 年离岸信托规则处理。是否存在真正的离岸信托,要看是否另行设立境外信托或其他符合公告定义的法律安排。4
状态:已生效;成文日期:2026 年 7 月 24 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明确规定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信托存续收益按该公告规则申报。4
10.离岸信托的征管细则也已经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规定,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就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申报;存续期间,应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上一年度信托收益。5
该公告同时要求首次申报时提交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文件,以及相关纳税明细、年度报告和信托财务、运营收益、收益分配等资料。5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还规定,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存在专门的过渡申报安排。4
历史与变更
| 时间 | 变化 | 当时的规则 → 现在的规则 | 来源 |
|---|---|---|---|
| 2018 年 8 月 3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 | 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原则,并保留“保险赔款”免税项目。 | 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纳入中国个税;保险赔款免税 → 2026 年仍是现行基本法律框架。 | 1 |
| 2020 年 1 月 17 日 | 发布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规则。 | 境外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分别计算,并规定境外税抵免及申报期限 → 2026 年仍有效适用。 | 2 |
|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 CRS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制度实施。 |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账户” → 相关金融账户信息可按规则进行尽调和报送。 | 6 |
| 2026 年 7 月 24 日 | 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 | 此前主要依据一般个人所得税规则处理 → 对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居民身份变化、死亡等环节建立专门规则,并明确金融机构发行的特定受监管金融产品排除在“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之外。 | 4 |
| 2026 年 7 月 24 日 | 发布离岸信托征管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 离岸信托申报程序缺少专门全国性征管细则 → 明确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间、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 5 |
| 2026 年 8 月 7 日 | 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公开说明境外保险收益。 | 市场此前存在“境外保险收益是否纳入中国个税”的争议 → 官方明确表示境外保险收益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管理范围,并称这不是新政策。 | 3 |
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实际情况 | 依据 |
|---|---|---|
| “香港保险公司所在地税率低,所以中国居民拿到收益也不用交中国税。” | 中国居民个人原则上对境内、境外所得承担中国个人所得税义务,2026 年税务总局已公开确认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围。 | 13 |
| “买香港储蓄险的保费每年交出去,就每年产生一笔中国应税收入。” | 个人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保费本身没有被《个人所得税法》列为独立所得项目;具体资金来源若本身涉及工资、分红、财产转让等所得,则应另行判断。 | 1 |
| “退保就是退本金,所以整笔退保款都免税。” | 退保产生经济收益时,需要按照实际合同权益和所得性质判断;现行规则没有给全部境外保险统一设定“退保本金自动免税”的专门条款。 | 13 |
| “所有香港分红都直接按 20% 乘分红金额。” | 20% 是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相关分类所得的法定比例税率;保险合同中的不同收益项目属于哪一所得类别,需要结合合同和实际取得方式判断。 | 12 |
| “身故赔款既然来自境外,就一定按境外投资收益征税。” |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把保险赔款列为免税所得;符合保险赔款性质的身故保险金适用该免税规定。 | 1 |
| “CRS 已经把保单报给税务机关,所以 CRS 本身就是征税依据。” | CRS 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自动交换机制;应税与否仍由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所得规则决定。 | 16 |
| “把香港保单放进离岸信托后,2026 年保险收益就自动适用信托税制。” | 2026 年离岸信托公告针对符合其定义的离岸信托及相关法律安排,并明确排除受监管金融机构发行的特定金融产品;保险合同和另行设立的信托需要分别判断。 | 4 |
跨境衔接
美国。 中国居民购买美国 IUL 时,中国侧首先仍按中国居民全球所得规则判断;美国是否对保费、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或美国遗产税产生影响,则取决于美国税法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美国税务身份及保单资格等事实,应与中国税务问题分开计算。相关美国身份与申报问题见 L2-04、L2-06。
加拿大。 如果之后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境外保单可能进入加拿大居民的全球所得及外国保险规则体系;中国居民阶段的中国税务结论不能直接延续到加拿大居民阶段。相关身份变化见 L2-07、L2-08。
墨西哥。 如果保险持有人后来成为墨西哥税务居民,中国居民阶段的境外保险收益处理不能直接作为墨西哥税务结论;需要重新按墨西哥税务居民身份和当地来源规则判断。相关跨境迁移问题见 L2-13。
香港。 香港保险公司所在地的香港税务规则与中国内地居民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两套规则;香港保险公司是否在香港就某项保险收益承担当地税负,不能替代中国居民个人的中国申报义务。香港居民账户与境外账户问题见 CN-05 所对应的中国申报框架;涉及香港保单具体收益时,继续阅读 L2-01。
新加坡。 新加坡保险与储蓄险的当地税务处理不能直接决定中国居民的中国个税;中国居民取得新加坡保单收益仍需要先按中国居民全球所得规则判断。具体新加坡保单问题见 L2-11、L2-12。
中国大陆。 如果保单之外又设立香港、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离岸信托,2026 年开始需要把保险合同与离岸信托分层分析;离岸信托的装入、存续收益、终止及居民身份变化已经有专门规则。下一题应读 CN-07;与离岸信托装入环节直接相关的问题见 L2-02。
什么时候必须找专业人士
- 准备退保、部分领取、保单贷款、减额缴清或保单转让时:找熟悉中国个人所得税和跨境保险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律师,并让其按完整保单条款确认所得性质和计税基础。
- 准备把保单装入、转入或由离岸信托持有时:同时找中国税务律师/税务师与境外信托律师或持牌信托机构,确认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是否适用以及装入时是否发生财产转让所得。
- 身故理赔涉及复杂受益人安排时:找中国税务律师和持牌保险顾问核对保险赔款性质、受益人身份、保单所有权及是否存在其他并行付款。
- 同时具有美国、加拿大或其他国家税务身份时:找相应法域的持牌税务专业人士与中国税务专业人士联合核对,尤其是境外税抵免和税收居民身份转换年度。
待核实与边界
- 境外保险退保收益的统一所得项目:财政部、税务总局现行公开文件尚未公布一套适用于香港分红险、储蓄险、美国 IUL 等所有境外保险的统一分类及计算公式,具体合同和交易事实仍需判断。13
- 保单分红的具体税基:现行全国性公开规则确认境外保险收益纳入中国居民全球所得管理,但尚未公开规定所有保险公司“保证分红、非保证分红、复归红利、特别红利”等项目的统一中国税务分类公式。3
- 身故保险金与其他保单价值混合支付:《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免税的是“保险赔款”,如果一次付款中包含其他性质的收益、分红或合同权利结算,具体拆分仍依合同和实际付款性质判断。1
- 2026 年离岸信托历史追溯:2026 年第 21 号公告对 2023 年至 2025 年装入及 2026 年以前存续收益设置了过渡申报规则,但具体历史信托结构的财产性质、估值和应纳税所得额仍需逐案核定。4
- 香港、美国当地税负:本题只处理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香港或美国是否另行征税,以及当地税款能否构成中国税收抵免,需按当地法律和实际缴税凭证另行确认。2
- 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8 月 7 日现网转载页确认该稿来源为新华社,现行页为 c5251656;原文所列 c5251655 及“经济日报”标题与现网页面不一致,因此本稿按新华社稿修正。3
- 关于离岸信托“答记者问”:核查意见指出原列财政部税政司答记者问链接无法精确检索;本稿将离岸信托规则的主要依据改为财政部税政司可核验的公告正文 t20260724_3994261.htm,相关结论以公告正文为准。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