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 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21号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发布之日起实施。这里的适用范围不是“7月24日以后新设的信托”,而是包括新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安排,以及既有信托在2026年后的后续装入和存续收益。1
- 信托成立以后也不是“只在分配时交税”: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原则上由该居民个人按年申报。1
- 香港、新加坡或美国的法律地位不能替代中国居民身份下的纳税义务;21号公告针对的是依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1
- 老信托也不能简单认为“以前设的就安全”:2023—2025年装入财产形成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以前居民离岸信托存续收益,都被纳入公告第十七条的过渡处理;既有信托在2026年继续装入财产或产生存续收益,也应按公告规定处理。1
- “安全”仍要拆成三个问题:中国税务合规、信托法下的资产隔离、以及香港/新加坡/美国当地税务;21号公告解决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征管问题,并没有替代后三者的法律分析。1567
2026 年 9 月现状
**规则一:2026年第21号公告已经生效,而且确实是本题最重要的新变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成文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第十八条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又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7月24日是公告发布并施行的日期,不是“新设信托才开始征税”的分界日。状态:已生效;公告施行日:2026年7月24日;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适用起点:2026年1月1日;适用层级:中国大陆中央税收规则。1
**规则二:“离岸信托”范围并不只限于香港、新加坡等地法律名称叫 Trust 的结构。**公告将离岸信托定义为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实质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当地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被排除在“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之外。状态:已生效;适用对象:境外法律安排。1
**规则三:居民个人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原则上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装入时市场价值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居民个人申报缴税后,该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官方答记者问也明确说明离岸信托装入环节适用20%。状态:已生效;税率:20%。123
**规则四:装入环节的“财产”范围很宽。**公告不仅覆盖个人直接把财产转给信托或受托人,还覆盖信托或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所持财产;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但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也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1
**规则五: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存续收益原则上按年纳税,而且“不分配”不能自动形成递延。**公告规定,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已经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申报个人所得税。1
**规则六:不同所得类别不能随意互相冲抵。**公告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该年度除财产转让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信托设立及存续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12
**规则七:通过BVI等境外公司持有资产,并不能当然绕开第四条。**公告把居民个人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纳入存续收益规则;境外实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组织。公告列出的典型条件包括:上一纳税年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特定所得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或者不符合实质运营条件等。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从事实质经营活动的组织,以及符合规定的受监管持牌金融机构等,可以不属于该公告定义的“境外实体”。1
**规则八:公告规定了“控制”的25%门槛,但25%不是整个规则的唯一测试。**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属于公告列明的控制情形;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即使没有达到这一比例,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形成实质控制,也可能构成控制。1
**规则九:信托终止时仍有税务事件。**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清算收益为终止时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1
**规则十:居民个人移居境外也可能触发信托层面的税务清算。**居民个人在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时,公告规定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此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也要处理。公告同时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1
**规则十一:申报时间已经明确。**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收益;信托终止原则上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在该日次月15日内申报。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同时要求居民个人首次申报时提交信托协议、财产明细、信托组织架构等资料,并要求报送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4
**规则十二:主管税务机关也已经明确。**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相关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中国大陆税务征管。4
**规则十三:2023—2025年装入财产的历史欠税有明确的90日窗口。**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且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也应在同一90日窗口内申报,并明确不加收滞纳金。1
**截至2026年9月24日,这个90日窗口尚未结束。**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按“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推算,第90日为2026年10月22日;官方没有公布具体截止日,起算日算不算、是否因节假日顺延都可能差一两天。稳妥做法是在2026年10月21日前完成申报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1
**规则十四: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补上了具体申报材料和操作规则。**该公告与21号公告同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要求居民个人首次申报提交信托协议、装入财产明细、组织架构等资料,并在后续年度提交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4
**香港:香港本地税制并不会让中国居民自动获得中国税收豁免。**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香港利得税原则上针对在香港经营业务而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境外来源利润一般不因汇入香港而自动产生香港利得税;但具体信托、受托人、投资实体及收入性质仍需按香港《税务条例》判断。7
**新加坡:信托本身可能有新加坡所得税申报和纳税规则。**IRAS现行规则显示,信托受托人层面的法定应税收入一般适用17%的税率;新加坡税务居民受益人依法享有信托收入份额的,可能按个人税率纳税,非居民受益人的相关税负原则上在受托人层面处理。8
**美国:对中国居民设立的外国信托,美国申报义务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美国人所有权、转移、受益或其他美国税法连接,而不是仅仅因为信托在美国开户或持有美国资产。**IRS规定,U.S. persons 对特定外国信托交易、外国信托所有权等事项使用Form 3520;有U.S. owner的外国信托涉及Form 3520-A年度信息申报。56
**加拿大:如果家庭后来出现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原来的离岸信托需要重新检查。**CRA目前规定,加拿大居民向非居民信托转移或借出财产,在符合条件时涉及T1141;从非居民信托获得分配或对非居民信托负债,则涉及T1142等申报规则,2025及以后税务年度的相关表格已经更新。910
历史与变更
| 时间 | 变化 | 当时的规则 → 现在的规则 | 来源 |
|---|---|---|---|
| 2018年8月31日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 居民个人明确纳入“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属于应税所得,相关比例税率为20% → 2026年进一步明确离岸信托具体如何归类、申报和计算。11 | 11 |
| 2019年1月1日 | 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入现行制度 | 居民全球所得征税框架继续执行,境外所得可依法抵免境外已缴个人所得税 → 2026年第21号公告把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等环节具体化。12 | 12 |
| 2026年1月1日 | 21号公告规定的相关适用起点 | 此前缺少专门的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操作规则 → 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离岸信托存续收益按照21号公告处理。1 | 1 |
| 2026年7月24日 | 21号公告、15号征管公告同时发布 | 原有全球所得原则 → 增加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身份变化、历史补税及申报资料等具体制度;两份公告均自发布日起施行。14 | 14 |
| 2026年9月24日 | 进入历史事项90日补税窗口 | 2023—2025年装入事项以及2026年前居民离岸信托存续收益进入90日申报窗口;截至本文基准日窗口仍在进行。具体截止日以主管税务机关对“实施之日起90日内”的起算口径为准。1 | 1 |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更正:编辑线索中所说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规定……”基本准确,但不完整。除了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还在同日发布了2026年第15号公告,专门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表、首次申报资料、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受托人协助义务;因此实际合规不能只看21号公告。4
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实际情况 | 依据 |
|---|---|---|
| “钱出了中国,放到香港信托就不再是中国税务问题。” | 中国居民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境外法律设立的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收益,已经被21号公告纳入个人所得税规则;既有信托后续装入及存续收益也不能仅因信托成立时间较早而排除。1 | 1 |
| “信托不分红就不用交税。” | 对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原则上均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已依法缴税的收益以后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1 | 1 |
| “BVI公司在信托下面,所以中国税务机关只看信托,不看公司。” | 21号公告明确把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纳入存续收益规则,并规定境外实体及控制的具体测试。1 | 1 |
| “2015年、2020年设的老信托已经过去了,就不用管。” | 2023—2025年装入财产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以前居民离岸信托存续收益,均有明确的历史补税安排;更早事项是否存在税款及追征问题,需要按具体事实判断。1 | 1 |
| “受托人费、律师费、投资顾问费可以从信托收益中扣掉再算税。” | 21号公告明确规定,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不得抵减相关应纳税所得额。1 | 1 |
| “取得外国护照或加拿大、美国永久居留权,就自然不是中国居民。” | 21号公告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1 | 1 |
| “香港、新加坡本地没有类似中国的全球征税,所以整个结构就是免税。” | 香港、新加坡各自有自己的信托及所得税规则;这些规则与中国居民个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是不同层次的问题。78 | 78 |
| “美国信托只要不是美国人设立,就完全没有美国申报问题。” | IRS的Form 3520、3520-A规则取决于U.S. person、U.S. owner、外国信托交易及受益等具体事实;是否触发美国申报必须按结构逐项判断。56 | 56 |
算一算
下面只演示21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机制,不代表任何具体家庭应缴金额。
假设一名中国居民把一项境外公司股权装入离岸信托:
- 原始取得成本:1,000万元;
- 装入日市场价值:1亿元;
- 假设可扣除的合理费用:50万元;
- 假设该项转让符合公告规定的居民个人装入情形。 第一步,计算装入环节应纳税所得额:
1亿元 − 1,000万元 − 50万元 = 8,950万元。
第二步,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8,950万元 × 20% = 1,790万元。
第三步,缴税后该项财产的税务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即1亿元。上述计算直接对应21号公告第三条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率。13
再看一个存续期的简化例子:假设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当年产生300万元股息,另有500万元已经按照公告属于当年“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为了演示而假设没有其他可影响计算的项目,则两类所得分别按规则计算,合计税额为:
300万元 × 20% + 500万元 × 20% = 160万元。
这里不能把两类所得任意合并成一个可以自由抵亏的池子;公告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信托管理费等也不得作为相关扣除项。12
跨境衔接
美国。如果受益人、委托人、实际所有人或信托交易中出现美国税务居民/美国公民,除了中国规则外,还要检查美国外国信托规则、Form 3520及在特定情况下Form 3520-A;美国税务问题不能用“信托在香港”一句话解决。后续应读:“中国居民父母+美国子女:离岸信托与美国外国信托申报怎么衔接?”56
加拿大。如果家庭成员后来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需要重新检查非居民信托贡献、分配及债务等申报义务;加拿大现行规则涉及T1141、T1142等表格。后续应读:“中国居民长辈+加拿大子女:非居民信托如何触发加拿大申报?”910
**墨西哥。**墨西哥的税务居民身份、全球所得和外国信托处理需要单独按照墨西哥所得税及信息申报规则判断,不能由中国21号公告直接推出墨西哥税务结论;本文未检索到足够的一手墨西哥官方材料支持进一步展开,因此不在这里给出具体税率或门槛。
香港。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香港来源的业务利润可能产生利得税,境外来源利润的处理则取决于来源及适用的特别制度;2022年后香港还存在针对特定跨国企业实体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后续应读:“中国居民香港信托:香港本地税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如何分开算?”7
新加坡。新加坡对信托收入存在受托人及受益人层面的所得税规则,现行IRAS资料显示受托人税率为17%,但实际负税取决于信托收入性质、受益人税务居民身份及具体规则。后续应读:“中国居民新加坡信托:受托人税、受益人税与中国税如何衔接?”8
**中国大陆。**中国这一侧现在至少需要同时看21号公告和15号征管公告,不能只看传统“居民全球所得”原则;尤其是已有离岸信托,需要把装入年度、历年收益、分配记录、信托持有的境外实体和控制关系重新整理。14
什么时候必须找专业人士
- 已经存在2023—2025年装入事项、但过去没有按中国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家庭:应找中国税务师或熟悉个人跨境税务的律师,先做历史年度和90日窗口内的补税测算。14
- 信托下面有BVI、开曼、香港、新加坡或美国公司,而且委托人仍然实际控制资产或经营决策:应由中国跨境税务专业人士与信托/公司法律师共同检查“境外实体”和“控制”测试。1
- 家庭成员同时是美国或加拿大税务居民/公民:应增加美国或加拿大当地税务专业人士,不要只依赖中国一侧的意见;美国要检查Form 3520/3520-A等规则,加拿大则要检查T1141/T1142及非居民信托规则。56910
- 信托即将终止、委托人准备移居境外或发生死亡/承继:应在事件发生前由税务师和信托律师同时做清算及承继方案,因为21号公告分别规定了终止、身份转换和死亡情形下的税务处理。14
待核实与边界
- 2026年第21号公告的核心规则:已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原文确认,无需以媒体或律所材料替代。
- 2026年第15号征管公告:已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原文确认。
- 关于2026年7月24日的财政部答记者问:原文所引财政部精确URL未能核验,但同日浙江省税务局官方转载页可以核验答记者问内容;本文据可核验的官方转载页保留“装入环节适用20%”等表述。2
- 关于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网原精确路径:未能检索到该路径原文;本文改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文本核验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及20%比例税率。11
- “实施之日起90日内”的窗口:本文仅作日历推算,不把2026年10月22日写成确定法定截止日;起算日是否计入可能影响具体日期,实际办理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通知或正式口径为准。1
- 2015年等早于2023年的老信托是否存在可追缴税款、具体追征期间及金额,本文没有根据个案资料作结论。21号公告只明确规定金额较大时可依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因此不能把“2015年设立”直接等同于“全部历史收益必须补税”,也不能反过来理解成“全部安全”。1
- 香港、新加坡、美国的当地税负没有在本文穷举所有信托类型、资产类型和居民身份组合;上述部分只用于说明中国税务与当地税务是两个独立层次。
- 资产隔离、债权人追索、婚姻财产、继承争议、受托人义务等信托法问题,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本文没有据21号公告推导其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