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 墨西哥税务居民原则上就其全球收入承担墨西哥所得税义务,收入来源在美国、加拿大、香港或其他境外并不会改变这一基本规则。1
- 单纯持有一个美国银行账户,核心税务问题通常是账户产生的利息等收入,而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则的征税对象是收入;年度申报规则要求申报相应的利息、股息、出售资产等收入。23
- 美国账户的信息交换属于 FATCA(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框架;墨西哥与美国的安排规定,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墨西哥居民账户可以成为“向墨西哥报告的账户”。4
- 美国以外的金融账户主要涉及 CRS(共同申报准则)自动信息交换;墨西哥 2026 年继续执行 CRS,2026 年 RMF 已将相关规则列入新的 Anexo 28。5
- 海外投资产生的利息、股息、汇兑收益、外国公司投资收益以及出售证券取得的收益,要分别判断收入类别、计算方法、纳税时间及境外税额抵免资格。67
2026 年 9 月现状
**1.墨西哥税务居民采用全球所得原则。**墨西哥《所得税法》(Ley del Impuesto sobre la Renta,LISR)第 1 条规定,墨西哥居民就其全部收入承担所得税义务,收入来源所在地可以在墨西哥境内或境外;这是联邦层面的所得税规则,2026 年仍作为判断海外收入是否进入墨西哥所得税体系的基础。1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生效日:现行 LISR 规则持续适用。1
**2.自然人取得海外收入后,年度所得税申报是主要申报机制。**LISR 第 90 条规定,墨西哥居民个人取得现金、实物、应计、信用、服务或其他形式收入的,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第 150 条规定,个人取得应税年度收入的,一般在下一年度 4 月提交年度申报。23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期限:次年 4 月。3
**3.美国银行账户本金与账户产生的收入需要分开处理。**现行规则明确规定,墨西哥居民个人对利息、股息、外国投资收益等收入承担相应所得税义务,而年度申报页面将“利息或股息”以及出售资产列为需要关注的年度申报情形;据此,单纯账户余额与账户产生的应税收入应分别判断。26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26
**4.海外银行存款的利息有专门计算规则。**RLISR(Reglamento de la LISR,《所得税法条例》)第 239 条规定,个人从外国居民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投资取得利息及汇兑收益时,可以按照 LISR 第 143 条计算应纳税的累积收入,也可以选择使用 SAT 每年公布的“海外存款或投资累积系数”(factor de acumulación)计算。7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期限:SAT 按规定在次年 2 月前公布相应年度系数。7
**5.2025 税务年度、2026 年申报所适用的海外存款/投资累积系数为 0.0484。**SAT 在 2026 年第一版提前发布的 RMF 修改文件中规定,对 2025 财政年度期初的海外存款或投资,该系数为 0.0484。8状态:已宣布并适用于 2025 税务年度申报;适用层级:联邦;2026 年所得对应的下一年度系数在 2026 年 9 月尚不能据此确定。8
**6.海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有额外的墨西哥税务规则。**LISR 第 142 条规定,外国居民公司向墨西哥居民个人分配的股息或利润属于应税收入;个人除将其纳入相应所得税计算外,还须按实际取得的外国公司股息或利润金额适用 10% 的附加所得税,该项税款属于最终性质,原则上应在取得股息或利润次月 17 日前缴纳。6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期限:取得股息次月 17 日前。6
**7.海外证券出售产生的资本收益需要看证券和交易市场的具体类型。**LISR 第 129 条规定的 10% 最终所得税适用于符合该条规定的股票及相关证券交易,包括在墨西哥特许交易所或认可市场交易、以及该条明确纳入的相关外国公司股票;经外国券商在美国市场出售美股,通常不能仅因属于证券出售就直接套用第 129 条的 10% 最终税规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满足第 129 条规定的上市地、证券类型和中介等条件;不符合第 129 条的交易,应根据其具体性质判断是否适用其他财产转让或投资收益规则。9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申报时间:符合第 129 条的相关收益按照该条规定与年度申报等程序处理;其他证券交易按照适用规则判断。9
**8.外国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抵免已经缴纳的外国所得税。**LISR 第 5 条允许墨西哥居民将就境外来源收入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抵免墨西哥应纳所得税;抵免并非自动发生,需要满足收入纳入墨西哥税基以及其他法定条件。10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10
**9.FATCA 负责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融账户自动交换。**墨西哥 2026 年 RMF 的 Anexo 27 明确规定,其法律依据包括《联邦税法》(CFF)第 32-B Bis,并按照墨西哥与美国财政部之间的 FATCA 协议执行金融账户识别和报告程序。4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国际双边安排。4
**10.美国账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成为“向墨西哥报告的账户”。**现行 FATCA 协议规定,若美国金融机构持有墨西哥居民个人的存款账户,该账户在一个日历年度支付的利息超过 10 美元,可以构成“Cuenta Reportable a México”;其他金融账户则根据墨西哥居民身份以及美国来源、应报告的相关收入等条件判断。4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国际双边安排。4
**11.FATCA 自动交换是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报告机制。**FATCA 协议规定,美国方面取得有关墨西哥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特定账户信息,并承诺向墨西哥主管机关交换;因此,金融机构向政府报告账户信息与纳税人自己提交墨西哥所得税申报属于两条不同的合规链条。4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国际双边安排+联邦税务行政。4
**12.CRS 负责美国以外大量海外金融账户的信息交换。**墨西哥税务机关 2026 年现行规范页面将“Cuentas financieras reportables. CRS OCDE”列为 RMF 2026 的 Anexo 28;该附件依据 CFF 第 32-B Bis 等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报告金融机构执行账户识别、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5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国际多边安排。5
**13.2026 年 CRS 规则已经从原来的 Anexo 25-Bis 转入 Anexo 28。**SAT 的 2026 年 FATCA-CRS 官方说明明确列示,2025 年对应 Anexo 25-Bis,2026 年对应 Anexo 28,并说明 2026 年 Anexo 28 引入 CRS 3.0 相关变化。11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公布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11
**14.2026 年 CRS 的变化主要发生在金融机构识别和报告数据层面。**SAT 2026 年官方说明列明,Anexo 28 增加或调整了自我证明信息、账户新旧状态、共同账户、实体投资安排中的角色、TIN 和出生日期获取、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合格非营利实体以及部分保险和排除账户规则。11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11
**15.2026 年 CRS/FATCA 金融机构报送的具体日历日期目前不作确定表述。**核查时未能检索到 SAT《Reunión Preparativa FATCA-CRS_2026.pdf》中能够直接核对的具体测试期和生产数据接收日期,因此不能据该文件确认“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这一组日期;这些金融机构向 SAT 报送的安排,也不应与个人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的期限混同。11状态:具体日期未能核实;适用层级:联邦行政。11
**16.CRS 与美国账户之间存在一个重要范围区别。**CRS 是 OECD 的多边金融账户自动交换标准,而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账户交换主要通过双方 FATCA 安排运行;因此,“美国账户”和“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 CRS 参与辖区账户”应分别判断其信息交换法律基础。4512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国际+联邦。45
**17.墨西哥自 2017 年开始实施 CRS 自动交换。**OECD 对墨西哥的同行评估确认,墨西哥于 2017 年开始按照 AEOI(金融账户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进行交换,并以 CFF 第 32-B Bis 和当时的 Anexo 25-Bis 构成国内实施框架。12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国际多边安排。12
**18.特定低税制外国实体投资可能触发 REFIPRES 规则。**墨西哥 LISR 第 176 至 178 条针对受优惠税制规制的外国实体和安排设置特别规则;符合条件的收入可能在实体尚未向墨西哥居民实际分配时即进入墨西哥税务计算,并存在年度信息申报要求。1314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信息申报期限:原则上为次年 2 月。14
**19.普通美国银行账户、美国券商账户和外国公司持股不能用一个统一门槛处理。**银行存款利息、外国公司股息、证券出售收益、外国实体未分配利润以及外国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 LISR 条款;账户余额是否触发金融机构报告,也与个人是否产生墨西哥应税收入属于不同判断。467913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联邦。467913
历史与变更
| 时间 | 变化 | 当时的规则 → 现在的规则 | 来源 |
|---|---|---|---|
| 2014 | 墨西哥与美国形成新的 FATCA 政府间安排 | 2012 年 FATCA 安排 → 2014 年新协议取代原安排,并建立国内报告后自动、互惠交换机制 | 4 |
| 2016 | CRS 国内尽职调查规则进入实施阶段 | 新账户尽职调查自 2016 年开始 → 目前继续由 CFF 第 32-B Bis 及 RMF 相关附件规范 | 12 |
| 2017 | 墨西哥开始 CRS 自动交换 | 首批 CRS 自动交换 → 目前继续进行年度自动交换 | 12 |
| 2022 | CRS 国内框架进一步修改 | Anexo 25-Bis 继续承担 CRS 实施 → 2026 年改由 Anexo 28 承接现行 CRS 规则 | 125 |
| 2025 | SAT 继续以 Anexo 25-Bis 规范 CRS | 2025 年 Anexo 25-Bis → 2026 年 Anexo 28 | 155 |
| 2026-01-13 | FATCA、CRS 附件重新编号并更新 | FATCA:Anexo 25 → Anexo 27;CRS:Anexo 25-Bis → Anexo 28;CRS 同时引入 CRS 3.0 相关规则 | 511 |
| 2026 | 2026 年金融账户信息报送安排 | SAT 2026 年规则继续规范金融机构 FATCA/CRS 信息报送;具体测试期及生产数据接收日期未能从《Reunión Preparativa FATCA-CRS_2026.pdf》原文核实 | 11 |
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实际情况 | 依据 |
|---|---|---|
| “美国银行账户放在美国,墨西哥税务机关看不到。” | 墨西哥与美国存在 FATCA 自动信息交换安排;符合条件的美国金融账户可以成为向墨西哥报告的账户。 | 4 |
| “CRS 已经覆盖美国,所以美国账户按 CRS 报。” | 美国账户与墨西哥之间主要适用 FATCA 双边安排;CRS 是另一套多边自动交换体系。 | 45 |
| “只要账户余额没有超过某个金额,就完全不用管墨西哥税。” | 所得税判断主要看账户产生的利息、股息、投资收益等收入类别;账户余额本身与产生的收入需要分开判断。 | 267 |
| “美国券商没有墨西哥分行,所以卖美股的盈利不用在墨西哥报。” | 墨西哥居民的海外投资收益仍进入墨西哥全球所得规则;符合第 129 条条件的证券收益以及其他证券交易分别按照相应规则计算。经外国券商在美国市场出售的证券,不能仅凭交易发生在美国就直接套用第 129 条 10% 最终税率。 | 19 |
| “美国已经扣过税,墨西哥就不用再处理。” | 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可以按照 LISR 第 5 条申请抵免,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保留证明材料。 | 10 |
| “CRS/FATCA 自动交换就是个人已经完成墨西哥报税。” | 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交账户信息与纳税人自己履行所得税申报、缴税义务是不同合规事项。 | 45 |
| “海外公司没有把利润分给我,所以墨西哥一定没有当年税。” | 如果外国实体或安排落入 REFIPRES 等特别规则,墨西哥法律可能要求按照相关规则确认收入,即使利润尚未实际分配。 | 1314 |
算一算
以 2025 税务年度为例,因为 SAT 已在 2026 年公布该年度海外存款/投资累积系数。
假设:
墨西哥税务居民个人;
2025 年 1 月 1 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存款或投资基数为 1,000,000 墨西哥比索;
依 RLISR 第 239 条所允许的规则选择累积系数方法;
期初海外存款/投资:1,000,000 比索。
累积系数:0.0484。8
按系数计算的累积收入:1,000,000 × 0.0484 = 48,400 比索。
48,400 比索属于用于墨西哥所得税计算的收入金额;最终税负还要结合个人当年其他收入、适用税率、扣除以及境外税额抵免等因素确定。310 这个例子只说明 RLISR 第 239 条所规定的系数计算方法,0.0484 是 2025 税务年度的系数,不能直接作为 2026 年收入的系数使用。8
跨境衔接
**美国:**美国银行账户重点看 FATCA 信息交换以及美国来源利息、股息、证券收益等收入的墨西哥税务处理;美国账户的自动交换与墨西哥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分别处理。相关后续问题可继续看 MX-02、MX-06。
**加拿大:**加拿大金融账户通常进入 CRS 信息交换框架;墨西哥居民同时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时,还要结合两国税收居民身份及税收协定判断收入归属。相关后续问题可看 MX-01、MX-02。
**墨西哥:**如果账户或投资位于墨西哥境内,主要进入墨西哥本地金融机构报告、预扣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体系;如果涉及外国实体、信托或低税制安排,还要进一步检查 REFIPRES 等特别规则。相关后续问题可看 MX-07。
**香港:**香港属于 CRS 信息交换体系,香港金融机构与墨西哥之间是否存在针对具体账户的可报告关系,需要结合双方 CRS 交换关系及账户持有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相关财富和保险安排还应结合 MX-06。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账户通常需要按照 CRS 规则判断信息交换;墨西哥居民取得新加坡投资收入时,还要回到墨西哥全球所得规则判断。相关后续问题可看 MX-02。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账户是否向墨西哥交换信息,要根据 CRS 交换关系和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判断;中国账户本身是否产生墨西哥应税收入,则另按墨西哥所得税规则处理。相关跨境问题可结合 MX-01、MX-02。
什么时候必须找专业人士
- 同时持有美国券商、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基金或外国信托,并且无法确认收入属于普通投资收益还是 REFIPRES、外国透明实体等特别规则时,应找熟悉墨西哥跨境税务的**税务师(contador/税务顾问)**或税务律师。
- 已经收到美国、香港、新加坡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税务居民自我证明、FATCA/CRS 表格,且存在双重税务居民、美国公民身份或多个税务居民地时,应由跨境税务师或税务律师核对申报身份。
- 已经在美国或其他国家缴纳预扣税,并准备在墨西哥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让税务师核对 LISR 第 5 条的抵免条件及凭证。
- 海外资产涉及外国保单、外国信托、家族基金会、控股公司或继承安排时,应同时考虑税务律师与信托专业人士,必要时再由持牌保险顾问处理保险合同本身的税务资料。
待核实与边界
- **2026 年个人海外账户余额的一般性独立资产申报:**现有已确认的一手规则集中规定金融机构 FATCA/CRS 报告和个人所得收入申报;对于“仅因持有普通海外银行或证券账户余额而由自然人提交一张独立海外资产申报表”的普遍性 2026 要求,未找到足够明确的一手法规确认。
- **RLISR 第 239 条与原文引用存在条文归属分歧:**核查意见指出原文将累积系数机制写成 LISR 第 239 条;现依据 SAT 2026 年 RMF 中对 Reglamento de la LISR 第 239 条的引用,将正文改为 RLISR 第 239 条,并明确 LISR 第 143 条实算与条例第 239 条系数方法的关系。7
- **2026 税务年度海外存款/投资累积系数:**RLISR 第 239 条所涉机制由 SAT 按年度公布相应系数;截至 2026 年 9 月,不能用已经公布的 2025 年系数 0.0484 代替 2026 年系数。
- **2026 年 FATCA/CRS 金融机构报送日历:**核查时未能检索到《Reunión Preparativa FATCA-CRS_2026.pdf》中能够直接核对的具体测试期和生产数据接收日期,因此原文所列 5 月、6 月测试期及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生产接收期已删除。
- **具体美国账户是否被 FATCA 报送:**取决于账户类型、持有人税务居民身份、美国金融机构及协议中的具体报告条件;不能仅凭“美国银行账户”四个字判断。
- **外国券商证券出售收益的具体税率和计算方式:**需要判断证券类型、上市市场、交易方式及是否满足 LISR 第 129 条条件;经外国券商在美国市场出售的证券通常不能仅凭“股票出售”直接适用第 129 条 10% 最终税;其他证券交易可能适用不同规则。
- **外国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及其他法律安排:**是否进入 REFIPRES、外国透明实体或其他特殊制度,需要根据实体所在地、税制、控制/持有关系及具体法律文件判断。
- **OECD 资料的可访问性:**原文12关于墨西哥自 2017 年实施 AEOI 的结论与 OECD 同行评估内容一致;为方便读者核验,参考资料同时保留 OECD 墨西哥国别页面/报告入口。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