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个人迁往加拿大、新加坡或美国本身不会产生一项针对全球资产的香港 departure tax。1
- 正在缴纳薪俸税的离港人士,需要按离港程序办理税务清缴;一般应至少在预计离港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税务局。2
- 离港后仍持有香港房产并取得租金,香港物业税责任可以继续存在,因为物业税按位于香港的出租物业及其租金收入征收。3
- 离港后出售香港或海外股票,香港个人层面的资本性收益通常按资本与收入性质及香港来源判断;香港没有一般性的资本利得税,但经营性证券交易利润可能进入利得税范围。4
- 香港雇佣关系产生的未行权股票期权可能在离港后行权时仍产生香港薪俸税,这是离港家庭最容易遗漏的一类持续责任。5
- 税务居民证明主要服务于香港与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待遇;加拿大与香港有全面性DTA,而美国目前与香港只有税务资料交换协定,香港与新加坡现有的协定安排主要覆盖国际运输收入。6
2026 年 9 月现状
1.香港没有个人移居海外即触发的统一 departure tax。
香港税制以地域来源原则为基础: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其来源于香港的利润进入利得税范围;海外来源利润原则上不因汇入香港而自动成为香港利得税。现行官方离港程序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的薪俸税等税务责任及税务清缴,而不是对离港人士全球资产按离港日市值作一次性视同出售。1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
2.正在缴纳薪俸税的个人,离港前存在明确的通知和清缴程序。
个人因移民、海外学习或海外工作而准备离开香港,如属于应缴薪俸税人士,应至少在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税务局;雇主通常须在预计离港前一个月提交IR56G,并在员工完成税务清缴、取得税务局发出的放行文件前暂扣应付给员工的款项。2
税务局的离港FAQ进一步说明,离港人士原则上需要先清缴税务责任;如果离港后又产生会导致额外薪俸税的奖金等收入,雇主和员工还需要重新办理相应清缴程序。2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期限:通常为预计离港前至少一个月通知。
3.离港后仍有香港雇佣服务,香港来源的薪酬仍可能进入薪俸税。
薪俸税针对来源于香港的职务、受雇工作或退休金收入;判断雇佣收入来源时,税务局会考察雇佣关系所在地、雇佣合同、雇主所在地、薪酬支付地点以及实际提供服务地点等因素。个人是否已经成为香港非居民,不能单独决定该项收入是否属于香港应税收入。7
例如,一个人移居加拿大后继续偶尔回香港为原香港雇主提供服务,需要重新判断这些服务产生的薪酬是否具有香港来源;实际服务地点及雇佣安排会影响结论。7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
4.离港后继续出租香港房产,物业税责任可以持续。
香港物业税针对位于香港的出租物业及其租金收入;2025/26及2026/27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标准税率为15%,净应评税值通常在扣除不可收回租金、业主实际支付的差饷及20%维修及支出免税额后计算。3
因此,移居加拿大、新加坡或美国后继续持有香港住宅或商业物业并出租,香港来源的租金仍需要单独处理香港物业税;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变化本身不会把香港物业租金变成境外来源收入。3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率:2025/26及2026/27为15%。
5.个人出售股票,核心是判断收益性质与来源;香港没有一般性的个人资本利得税。
香港税务局明确说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股权处置收益如果属于资本性质,通常不进入利得税,而如果属于收入性质,例如构成交易业务利润,则可能进入利得税。香港税务局判断证券交易利润来源时,会结合交易实际操作、合同及产生利润的活动地点等事实。4
对个人而言,离港日把香港股票、美国股票或其他投资资产留在账户里,本身没有一个统一的香港“离境视同出售”税;真正发生出售后,则需要根据资产性质、交易活动以及香港来源规则分别判断。4
如果交易的是香港股票,出售交易还可能涉及香港股票印花税;现行买卖香港股票的合约单,买方和卖方各按代价或价值的0.1%缴纳从价印花税,该税属于交易印花税,性质不同于个人离境税。8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股票交易印花税现行税率:买方0.1%、卖方0.1%。
6.离港后最值得特别检查的是雇佣股票期权。
香港税务局明确处理过一种离港后的持续责任:如果股票期权因香港雇佣或职务而授予,即使个人已经永久离开香港,之后才行使、转让或解除该期权,相关收益仍可能属于香港薪俸税范围。税务局允许符合条件的离港人士在离港前通过名义行权方式处理相关税务,也规定了离港后提出该项选择的期限。5
因此,“离港时没有卖股票”与“以后一定没有香港税务责任”是两个不同问题;对于香港雇主授予的RSU、股票期权及类似员工股权奖励,应逐项检查授予、归属、行权及服务期间。香港税务局现行资料明确把股票奖励及股票期权收益列入薪俸税范围。5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
7.香港税务居民身份与香港身份证是两个不同问题。
香港税务局用于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AEOI)的规则规定,个人通常居于香港,或者在一个课税年度逗留超过180日,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合计超过300日且其中一年为相关年度,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本身不能单独决定税务居民身份。9
如果需要以香港居民身份申请DTA待遇,香港税务局可签发香港居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t Status,CoR),但签发CoR本身不会保证协定另一方最终给予税收优惠,具体仍取决于相关DTA及对方税务机关。6
状态: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及相关DTA。
8.加拿大、新加坡、美国三条路线的协定结构不同。
香港与加拿大的全面性DTA已经生效;该协定包含个人双重居民的tie-breaker规则,并对某些离开一方后立即成为另一方居民、第一国按视同处置征税的情况设置协调规则。10
香港与美国现有的是税务资料交换协定,香港税务局官方协定清单没有把美国列为香港全面性DTA伙伴;因此,移居美国后不能按照加拿大DTA的思路要求香港与美国之间分配一般所得或资本利得征税权。6
香港与新加坡目前存在国际运输收入协定,该协定适用于企业经营船舶或飞机国际运输收入,并非覆盖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全面性DTA。6
状态:均已生效;适用层级:香港与相关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定层级。
历史与变更
| 时间 | 变化 | 当时的规则 → 现在的规则 | 来源 |
|---|---|---|---|
| 2021年8月1日 | 香港股票印花税上调 | 股票买卖合约单税率由0.1%提高至0.13%;后于2023年重新下调 | 香港税务局8 |
| 2023年1月1日 | FSIE外地收入豁免制度生效 | 对香港经营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特定外地来源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及知识产权收入在特定条件下纳入FSIE规则;个人及纯本地企业通常不在该制度的主要适用范围内 | 香港税务局11 |
| 2023年11月17日 | 香港股票印花税下调 | 买方、卖方股票买卖合约单的税率由0.13%降至0.1% | 香港税务局8 |
| 2024年1月1日 | FSIE进一步扩大 | 外地来源处置收益范围由股权权益处置收益进一步扩展至其他资产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并适用于相关期间产生及收到的指定外地收入 | 香港税务局11 |
| 2024年1月1日 | 股权处置税务确定性计划开始适用 | 符合条件的实体出售合资格股权,其香港来源处置收益可按计划视为资本性质;该计划针对投资实体,个人并非其一般适用对象 | 香港税务局4 |
| 2026年2月26日 | 住宅物业印花税调整 | 超过1亿港元的住宅物业交易适用的新AVD最高档由4.25%提高至6.5%;该变化属于物业交易印花税,与个人移居香港的departure tax属于不同制度 | 香港税务局12 |
| 2026年9月 | 离港制度的核心结构 | 现行规则仍以既有香港税务责任清缴、香港来源收入持续纳税及具体资产/收入性质判断为核心;没有因个人迁往加拿大、新加坡或美国而新增全面个人departure tax | 香港税务局1245 |
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实际情况 | 依据 |
|---|---|---|
| “移民加拿大时,香港会把股票、房产全部按市价视同卖掉再收一次税。” | 香港离港规则以既有税务责任清缴为核心;股票及房产是否产生香港税务,分别按照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及印花税等具体制度判断。 | 香港税务局离港FAQ、地域来源原则12 |
| “拿着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离港后香港税务居民身份一直有效。” | 香港税务居民判断涉及通常居住及逗留天数等规则;AEOI规则明确列出通常居住、180日及300日测试。 | 香港税务局AEOI及DTA FAQ69 |
| “离开香港以后,香港股票卖出收益全部免税。” | 资本性质的处置收益通常不进入香港利得税;交易性或经营性证券利润需要按照利润性质和来源进一步判断,香港股票交易还可能产生股票印花税。 | 香港税务局地域来源原则、股权处置规则、印花税资料48 |
| “香港公司发的股票期权,人在美国以后行权就只看美国税。” | 因香港雇佣或职务授予的股票期权,永久离港后行权、转让或解除仍可能产生香港薪俸税责任。 | 香港税务局离港FAQ5 |
| “拿香港税务居民证明就能让加拿大、新加坡、美国都按香港居民处理。” | 香港居民身份证明用于DTA待遇;加拿大与香港有全面性DTA,美国与香港现有税务资料交换协定,新加坡与香港现有的一般协定安排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收入。 | 香港税务局DTA清单、美国协定页、新加坡协定文本6 |
跨境衔接
加拿大: 移居加拿大后,核心变化来自加拿大自己的税务居民规则;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加拿大原则上按全球收入征税。加拿大与香港DTA又会影响双重居民及特定资产处置的协调;加拿大自身的departure tax是“离开加拿大”时适用的制度,和从香港移居加拿大属于两个方向。10 后续阅读:HK-01、HK-02、L2-17。
新加坡: 新加坡个人税务居民制度与香港不同;例如外国人在相关年度通常达到183日等条件可能成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新加坡居民个人收到的海外收入一般存在豁免规则,但具体例外需要单独检查。13 香港与新加坡现有的一般协定结构也与加拿大不同,因此香港居民证明的作用需要按具体收入类型判断。6 后续阅读:HK-01、L2-19、L2-20。
美国: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美国联邦所得税一般覆盖全球收入;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和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是外国人判断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核心规则。14 香港与美国之间现有的是税务资料交换协定,因此美国方向需要重点转向美国的全球收入申报及海外金融账户规则。6 后续阅读:HK-05、L2-15、L2-16、L2-29、L3-05。
墨西哥: 如果实际迁居的是墨西哥,香港端仍按照香港来源原则处理香港收入和资产;墨西哥端则需要单独判断新的税务居民身份及墨西哥来源收入。 后续阅读:L2-21、L2-22。
香港: 离港后继续持有香港房产、香港公司权益、香港保单、MPF或香港银行账户,各自对应的收入、申报及传承规则不同,不能用一个“离境税”概念覆盖全部资产。 后续阅读:HK-05、HK-06、HK-07、HK-08。
中国大陆: 如果迁居前后仍与中国大陆存在税务居民、家庭资产或资金回流关系,香港端的来源地判断与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外汇规则需要分开处理。 后续阅读:L2-01、L2-02、L2-32。
什么时候必须找专业人士
- 离港前仍有香港雇佣关系、RSU、股票期权、递延奖金或其他股权激励:找熟悉香港薪俸税的税务师/税务律师,核对归属、服务期间、离港日及后续行权。
- 持有香港公司、私人公司股份或频繁买卖证券,并计划在移民前后处置:找香港税务师或税务律师判断资本性质、交易性质及香港来源,同时核对股票印花税。
- 离港后继续出租香港物业,或拥有香港经营业务:找香港税务师确认物业税、利得税及申报责任。
- 同时成为加拿大、美国或新加坡税务居民,并希望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或处理双重居民问题:找跨境税务律师/持牌税务专业人士,并以香港税务局及目的地税务机关的居民规则、DTA或其他协定文本逐项核对。
待核实与边界
- 事项:香港税务局现行公开离港指引规定的是既有税务责任的清缴、通知和放行程序;没有发现一项针对自然人移居加拿大、新加坡或美国而统一按全球资产市值征收的香港departure tax条款。具体资产仍应按其适用税种逐项判断。12
- 事项:香港与新加坡现有公开协定资料显示,已检索到的香港—新加坡一般协定文本属于国际运输收入安排;如个案涉及特殊行业、航空航运或其他单独协定安排,应由专业人士核对具体文本。6
- 事项:香港居民身份证明(CoR)是否能够在特定年份签发,以及个人在离港过渡年度是否仍符合相关DTA的香港居民定义,取决于当年的居住事实及具体DTA条文;香港税务局明确说明CoR本身不会保证协定待遇。6
- 事项:股票、股票期权、RSU及其他股权奖励的香港税务结果依授予原因、雇佣服务期间、归属、行权或出售时间及相关事实而定;不能仅凭“人在海外”确定最终税负。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