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 香港信托通常通过信托契约(Trust Deed)设立,由委托人把财产转入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依契约为受益人持有、管理和分配资产;香港《信托法(修订)条例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并强化了受托人权力、受益人保护和信托期限规则。1
-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居住在不同国家,但每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都要单独判断;香港CRS会识别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成员等控权人(Controlling Persons)。2
- 如果香港信托属于申报财务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RFI),其财务账户可能进入香港CRS申报体系;香港税务局现行指引还规定,香港受托人居民身份可能使信托在香港成为RFI。3
- 2026年的重要变化主要集中在CRS行政规则和经修订CRS,而不是重新定义香港私人信托本身;2026年6月26日刊宪的AEOI修订条例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5月提出的经修订CRS条例草案则拟分别自2027年1月1日实施CARF、自2028年1月1日实施经修订CRS;截至2026年9月24日,该草案仍属待审议状态。45
- 香港没有针对一般私人信托另设一套“全球收入税”;香港利得税原则上针对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并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信托具体是否产生香港税负仍要看资产、活动和利润来源。6
2026 年 9 月现状
1.香港信托的法律基础:先确定谁、什么资产、按什么规则管理
香港《信托法(修订)条例2013》于2013年12月1日生效,对《受托人条例》(Trustee Ordinance,Cap. 29)作出系统修订。该条例的目的包括扩张受托人权力、规定法定谨慎责任、强化部分信托的有效性、取消普通法永久期限规则及调整收入累积规则。状态:已生效;生效日:2013年12月1日;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条例。1
香港法还允许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保留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受托人条例》第41X条规定,信托不会仅因委托人保留全部或部分投资或资产管理职能而失效。状态:已生效;生效日:2013年12月1日;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条例。1
因此,一个基础的香港家族信托结构通常需要至少明确四组事项: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受益人(Beneficiary)以及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如果设置保护人(Protector)或其他权力持有人,还需要把其任命、权限和限制写入信托文件。香港CRS规则明确把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成员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信托的自然人纳入控权人识别范围。2
设立流程在实务上通常表现为:确定适用法律及信托目的 → 起草并签署信托契约 → 确定受托人及受益人 → 对资产进行尽职调查 → 将资产依法转入信托 → 建立银行、投资、会计和分配管理机制;具体转让手续取决于资产类型,例如香港公司股份、香港房地产、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境外资产分别受不同登记、转让及当地税务规则约束。关于具体资产的转入税负,香港现行官方资料没有提供一套适用于所有资产的统一税率。6
2.谁可以做受托人:跨境身份本身不是香港信托的禁止条件
香港现行制度对专业信托及公司服务提供商实行TCSP(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任何人在香港以业务形式提供有关信托或公司服务,需要符合牌照制度要求,持牌机构须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及保存记录等义务。状态:已生效;生效日:2018年3月1日;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7
2025年3月3日起,香港公司注册处实施修订后的TCSP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对信托客户,TCSP需要识别和核实委托人、保护人、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实际行使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状态:已生效;生效日:2025年3月3日;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监管制度。8
因此,香港信托可以出现“委托人在中国大陆、受托人在香港、子女在加拿大、孙辈在美国”的结构;真正需要处理的是每个角色的税务居民身份、资产来源、信托控制权以及各地申报规则。这个结构本身不会自动把所有参与人变成香港税务居民。香港AEOI规则对个人和实体的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另有标准。9
3.CRS是最需要提前设计的跨境问题
香港自2018年起进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AEOI),香港金融机构须识别申报税务管辖区居民的相关财务账户,并把规定资料报送香港税务局,再由税务局按照交换安排传送给有关税务管辖区。申报资料可以包括姓名、地址、税务居民管辖区、TIN、出生资料,以及账户余额、利息、股息和相关资产出售所得等。状态:已生效;层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制度。9
香港现行CRS资料把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成员等列为控权人,而且这些身份需要被识别,即使具体人士事实上没有参与信托日常管理。2
对香港信托而言,是否成为RFI要进一步看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是否属于非申报金融机构;香港税务局指引规定,属于金融机构的香港居民信托,如果不属于非申报金融机构,即属于RFI。若信托的受托人为香港居民,现行AEOI指引亦规定该信托可被视为香港居民;多个受托人分别居住于不同参与管辖区时,可能产生多个管辖区的申报关系。状态:已生效的行政指引。3
还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信托符合“受托人文件化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条件,而受托人本身是RFI并承担信托全部相关申报,则信托可以作为非申报金融机构处理。是否符合,需要根据受托人身份、信托性质和实际申报安排逐项判断。3
4.2026年CRS变化:已经生效的和仍属草案的要分开
2026年3月27日刊宪的《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后来形成《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条例于2026年6月26日刊宪,并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变化包括香港RFI强制登记、加强六年记录保存以及增加不合规处罚机制。状态:已制定、尚未在2026年9月24日全面实施;实施日:2027年1月1日。4
2026年5月22日刊宪的《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属于另一项改革,拟把新的数码金融产品、相关加密资产衍生工具及投资于相关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纳入经修订CRS,并要求自我证明涵盖所有税务居民管辖区,同时增加有关控权人角色及账户类型等资料。该草案截至2026年9月24日仍属于待立法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拟分别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CARF、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经修订CRS。5
2026年香港CRS名单新增厄瓜多尔、阿曼和泰国,首个资料所属期间均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国内地、加拿大、新加坡和墨西哥早已属于香港申报税务管辖区,首批2018年申报辖区的首个资料所属期间自2017年有关期间开始,多数为2017年7月1日起的有关期间。10
5.“Beneficial Ownership”在香港信托里主要体现为反洗钱识别和CRS控权人识别
香港TCSP反洗钱规则对信托的实益拥有人(Beneficial Owner)设有专门定义,包括对信托财产超过规定权益的自然人、委托人、保护人或执行人,以及最终控制信托的自然人;TCSP还需要采取合理措施验证相关人士身份。11
2025年TCSP指引进一步要求TCSP了解信托的目的、资金来源及所有相关控制关系,并识别委托人、保护人、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及实际有效控制人。8
这里需要把两个概念分开:CRS的“控权人”主要服务于税务信息交换;AML/CFT下的“实益拥有人”主要服务于客户尽职调查及反洗钱监管,两套规则的定义和法律目的并不完全相同。28
6.香港本地税负:信托所在地不是唯一判断因素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原则,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包括受托人,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可能承担利得税;资本性质的利润一般不属于利得税征税范围。6
因此,“香港信托=香港固定税率”这个销售式表达缺少关键条件;需要继续判断谁取得收入、信托是否开展业务、收入来源在哪里、资产是什么,以及是否适用香港特别税制。对于家族投资信托,还存在家族投资控股工具(FIHV)等专门制度,但其资格、香港管理控制、家族关系、资产及管理活动都有具体要求,不能直接套用于普通私人信托。12
香港已于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死亡发生于该日期或之后的遗产税(Estate Duty),因此香港本地目前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产税;但信托持有的资产如果位于其他国家,死亡、分配、资产转让仍可能触发资产所在地或受益人所在地的税务规则。状态:已生效;生效日:2006年2月11日。13
历史与变更
| 时间 | 变化 | 当时的规则 → 现在的规则 | 来源 |
|---|---|---|---|
| 2013-12-01 | 香港信托法大修 | 原有信托制度 → 新修订制度生效,扩大受托人权力、强化受益人保护、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并取消永久期限规则 | 1 |
| 2018-03-01 | TCSP牌照制度启动 | 信托及公司服务业务监管 → 以牌照、适格性、客户尽调和记录保存监管专业TCSP | 7 |
| 2018-09 | 香港开始AEOI交换 | CRS立法框架 → 香港开始实际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 9 |
| 2019年 | AEOI申报税务管辖区范围修订 | 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 → 扩大申报税务管辖区;信托控权人识别仍应依据《税务条例》AEOI条文及IRD相关指引判断 | 29 |
| 2025-03-03 | TCSP反洗钱指引修订 | 原TCSP尽调要求 → 更系统要求识别信托相关人士、实益拥有人及有效控制人 | 8 |
| 2026-06-26 | AEOI行政框架修订条例刊宪 | RFI自愿/既有登记框架 → 2027年起引入强制登记、加强记录及处罚制度 | 4 |
| 2026-05-22/拟2027-01-01及2028-01-01实施 | 经修订CRS及CARF立法草案 | 现行CRS → 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CARF、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经修订CRS,扩大数码金融产品范围并增加控权人、税务居民及账户资料申报要求;截至2026年9月24日草案尚未通过 | 5 |
常见误区
| 常见说法 | 实际情况 | 依据 |
|---|---|---|
| “香港信托就是香港税务居民,所有收益都按香港规则处理。” | 信托的香港AEOI居民身份有专门规则;香港税务又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外国税务居民和资产所在地的税法仍需分别判断。 | 369 |
| “把孩子写成受益人,孩子住加拿大或美国也不用管香港CRS。” | 香港CRS会识别信托受益人及受益人类别成员,并根据其税务居民身份判断申报关系。 | 2 |
| “香港信托没有公司股东,所以没有实益拥有人调查。” | TCSP对信托需要识别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及实际有效控制人,并核实相关身份。 | 811 |
| “2026年香港CRS已经全面换成新规则。” | 2026年已制定的AEOI修订条例主要强化行政框架,并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经修订CRS则属于2026年5月提出的另一项条例草案,拟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CARF则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 45 |
| “受托人住香港,受益人住海外,所以只有受托人所在香港需要报。” | 香港现行指引明确规定,多个受托人分别居住于不同参与管辖区时,可能形成各自的申报关系;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也会影响可申报账户的识别。 | 3 |
| “香港没有遗产税,所以把境外资产放进香港信托后全球都没有死亡税。” | 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相关遗产税,但境外资产和境外受益人的所在地税法仍可能产生遗产、赠与、所得或分配税务。 | 13 |
跨境衔接
美国。 香港不把美国列入上述CRS申报税务管辖区名单,但香港与美国另有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安排;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属于美国税法下的U.S. person,外国信托的所有权、转入及分配可能触发Form 3520、Form 3520-A等申报,具体还取决于信托的美国税法分类。141516 后续阅读:L2-15、L2-16、L2-29、L3-04、L3-05、L3-12。
加拿大。 加拿大居民向非居民信托出资可能进入T1141规则;加拿大居民实体从非居民信托获得分配或对其负债,则可能进入T1142规则;加拿大还可能依据中央管理和控制、居民出资人或居民受益人规则处理信托居民身份。2025税务年度起,T1141和T1142表格均已更新。171819 后续阅读:L2-17、L2-18、L3-01、L3-07、L3-11、L3-03。
墨西哥。 墨西哥属于香港CRS申报税务管辖区,因此墨西哥税务居民参与香港可申报信托结构时,首先需要处理香港端的CRS信息交换;墨西哥当地对信托、分配和资产所在地的所得税处理需要依据具体资产及墨西哥税法另行判断。香港现行名单显示墨西哥自2018年首批资料期间起属于申报税务管辖区,其首个资料所属期间属于2017年有关期间,并非一律为完整2017日历年。10 后续阅读:L2-21、L2-22、L2-32。
新加坡。 新加坡属于香港CRS申报税务管辖区;如果新加坡税务居民作为受益人,香港端可能产生CRS信息交换,而新加坡端对信托收入则区分受托人、居民受益人和非居民受益人,现行IRAS规则对YA 2021起的受托人税率列为17%。1020 后续阅读:L2-19、L2-20、L3-04、L3-08、L3-11。
中国大陆。 中国内地属于香港CRS申报税务管辖区,香港金融机构及相关RFI会按CRS识别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及信托控权人;香港与内地的AEOI安排已经运行。中国内地对信托装入、信托持有收益和向居民受益人分配的具体所得税处理,需要结合资产类别、交易性质、居民身份和国内具体税收规则判断。1021 后续阅读:HK-01、HK-02、HK-05、L2-02、L2-01、L2-32、L3-01、L3-09。
香港本身。 香港重点看信托法律适用、受托人身份、资产来源、香港经营活动及CRS身份;香港目前没有一般遗产税,而跨境结构的主要复杂度往往来自参与人和资产所在的其他税务管辖区。613 后续阅读:HK-01、HK-03、HK-04、HK-06、HK-08。
什么时候必须找专业人士
- 委托人、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属于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美国税务居民时,应找美国跨境税务师/CPA及涉外税务律师,在签署信托契约和转入资产前完成美国信托分类及Form 3520/3520-A分析。1415
- 委托人或受益人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尤其涉及向香港信托出资、接受分配或长期保留资产时,应找加拿大税务师/CPA及信托律师,核查ITA第94条、T1141、T1142及T3规则。171819
- 信托涉及香港房地产、公司股份、经营性资产或大额跨境转让时,应找香港信托律师及税务顾问,分别核查信托法、转让手续、印花税、利得税及资产所在地税务。
- 由专业机构在香港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时,应确认其属于持牌TCSP,并由律师、税务师和受托人共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资金来源、CRS税务居民身份及控制权文件。78
待核实与边界
- 事项:香港一般私人信托的统一最低设立资产额。 香港现行公开官方资料未列出适用于所有私人信托的统一最低资产门槛;具体受托人可能另设业务准入条件。
- 事项:2026年经修订CRS条例草案。 截至2026年9月24日,官方页面仍将相关文件标为条例草案并提示须留意立法会审议后的最新发展;双方依据均指向同一份官方草案资料,修订后的区分是:CARF拟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经修订CRS拟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不能将2027年直接写成经修订CRS的拟议实施日。5
- 事项:信托是否属于香港RFI。 需要根据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受托人身份、管理控制地点及是否适用Trustee-Documented Trust规则逐案判断。3
- 事项:境外税负。 香港信托法和CRS规则无法单独确定中国大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或新加坡对信托装入、累积收益、分配及死亡事件的最终税负,最终结果取决于当地税务居民身份、资产类型、信托分类及具体交易事实。
- 事项:香港“beneficial ownership”与CRS“controlling person”。 两套制度均要求识别信托相关自然人,但法律目的和具体定义存在差异,应分别按照AMLO/TCSP规则及《税务条例》AEOI规则处理。211
- 事项:2019年AEOI修订与信托控权人规则。 2019年修订主要涉及申报税务管辖区范围的扩大;2019-03-01不宜作为单独新订或生效香港信托控权人定义的日期,控权人识别应依据《税务条例》AEOI条文及香港税务局相关指引判断。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