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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 考纲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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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责任险:考试口径讲的是共同法,BC 用的是三部成文法

过失原理 · 占用人责任 · 连带与分摊 · 责任保单怎么接住这些

财产保险 · 考纲 30%5,478 字约 1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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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那一半分两块:什么时候要赔(过失与占用人责任怎么判定), 以及保单怎么接(责任险导论与责任保单条款怎么落到赔付上)。

这一页的重点在一句话上:ch08 教的是加拿大共同法的通用版本,而 BC 把其中一大块写成了成文法。 考试口径自己在第 297 行提过一句「有些省有 Occupiers' Liability Act」,然后就过去了。 那一句底下压着的差别,大到会改变你给客户的建议

过失四要件 → 谁对谁负什么义务 → 多人有责怎么分 → 保单在哪一层接住 → 多久之后还能被告
      共同法          BC 三部成文法              保单条款              时效法

ℹ️

两套口径,全页都要分清

考卷是照 FOI 考试口径出的,考试口径是全国通用版本。 考试按考试口径答,实务按 BC 现行法办。 凡两者不一致,这一页都并列写出。


一、过失:四个要件,缺一不成立

侵权(tort)= 民事私人过错。构成一个过失(negligence)之诉要四件事同时成立:

  1. 存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2. 违反了该义务——考试口径反复强调:每一个侵权之诉都必须举证违反, 不是「出了事就有人赔」;
  3. 实际发生了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诉;
  4. 损害是近因(proximate)造成的——被告只对近因损害负责。

⚠️

「意外」不等于「有人要赔」

考题最爱的一个干扰项形态是:给一个人受了伤的场景,问「谁负责」, 而正确答案是没人负责先找义务,再找违反,两步都过不去就不是过失。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是例外的一支:把危险物带进自己场所、逃逸出去造成损害的, 不问有没有过失(Rylands v. Fletcher)。游泳池的水、气体、毒物都算。

故意造成的损害,责任保单不赔

这是所有责任保单的共同除外。它不是技术细节,是责任险的边界本身: 保险保的是意外造成的法律责任,不是替人承担故意行为的后果。


二、占用人责任:这一节考试口径与 BC 法差得最远

考试口径用了整整六页讲共同法的三分法,按进入者身份分三档义务:

身份 考试口径说的义务
Trespasser 侵入者 最低:不得故意伤害、不得设陷阱
Licensee 被许可人(邮差、抄表员、社交客人) 中等:须防范已知的隐蔽陷阱与危险
Invitee 受邀人(商店顾客、公园使用者) 最高:不仅已知危险,合理注意可发现的危险也要防

考试口径同时在每一档下面标着 "not applicable to British Columbia, Alberta, Ontario and Nova Scotia"。 然后在第 297 行给了一句解释:这些省的 OLA「把 licensee 与 invitee 归入 visitors 名下」, 第 303 行进一步说「visitor 定义为侵入者以外的任何进入者」。

2.1 回 BC 原文之后:那个词根本不存在

BC 的《Occupiers Liability Act》全文没有 "visitor" 这个词

在 BC Laws 原页上直接计数(全文 11,698 字符):

visitor: 0 · invitee: 0 · licensee: 0 · trespass: 2

s.3(1) 的义务对象是「premises 上的人及其财产」,没有把侵入者排除在外。 那两处 trespass 是 s.3(3.1) 与 s.3(3.2)——BC 法只在这两个具体位置降格侵入者的待遇, 没有任何一条通则说「侵入者不受保护」。。

BC 的真实结构是一个通则 + 三个降格口

  • 通则 s.3(1):占用人对场所上的任何人及其财产(乃至未进入者放在场所上的财产) 负「在一切情形下合理」的注意义务,涵盖场所状况 · 场所上的活动 · 第三方在场所上的行为
  • 降格口一 s.3(3):对自愿承担风险的人,只余两项不作为义务—— 不得故意加害、不得罔顾(reckless disregard)其安全。
  • 降格口二 s.3(3.1)正在实施或意图实施犯罪的侵入者,视为自愿承担全部风险。
  • 降格口三 s.3(3.2)+(3.3):在农业用地/乡村林地放牧地/空置未开发地/林地荒野/ 明示为私人的道路/明示为休闲步道的步道/公用事业通行权上的侵入者与免费娱乐性进入者, 同样视为自愿承担全部风险。

⚠️

一个抄近路穿过后院的邻居小孩,在 BC 属于哪一档

他既没在犯罪,那也不是农地或步道——三个降格口一个都不适用, 于是回到 s.3(1):占用人对他负完整的合理注意义务。 这与考试口径「侵入者只享最低义务」的框架方向相反

考场上仍按考试口径答;给客户做建议时按这个答。

考试口径的儿童条同理:第 311 行写的是「占用人必须确保场所免于任何危险」—— 那是共同法的绝对化表述。BC 的标准始终是「在一切情形下合理」,没有绝对义务。

2.2 房东:考试口径要「先通知」,BC 不要

FOI 考试口径(FOI-ch08.md:340–352 BC OLA s.6
原则 房东原则上不担责 租约把维修责任放在房东身上,义务即成立
门槛 例外之一是「约定维修 且经合理通知后未修 不要求事先通知;只要求该违约「对占用人可诉」
对象 租客及其财产 场所上的任何人及其财产(访客、邻居、路人)
范围 共同法,另有带家具出租等例外 s.6(4):适用于一切租约

🔧

客户是 BC 的房东,问「我要不要买责任险」

按考试口径那套,他会觉得「只要租客没通知我,我就没责任」。 按 s.6,只要租约写了维修归他,他对租客的访客、楼下的邻居、门口的路人都负占用人义务。 这不是买不买的问题,是额度够不够的问题。。

2.3 独立承包商:考试口径少了一个词

考试口径给的抗辩是两条:选任时尽了合理注意 + 该工作本身合理该做。 BC OLA s.5(1)(a) 写的是 "selection and supervision" —— 选任与监督

⚠️

差一个词,防线差一大截

在 BC,选对了人还不够,监督上有疏失同样落回占用人身上。 考试口径把「占用人控制施工方式」列为例外FOI-ch08.md:488), BC 把监督写进了抗辩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落点不一样: 考试口径那版由原告去证明例外成立,BC 这版由占用人自己证明监督到位。 。

s.5(3) 另有一句好消息:同一场所有多个占用人的,每个都可以各自主张这条抗辩


三、多人有责:对外连带,对内按比例

考试口径讲了一半:当共同侵权人对各自份额有争议时,每一个都对全部损害负责FOI-ch08.md:505,Bert 和 Oswald 砍树砸车那个案子)。方向是对的——那就是对外连带

BC《Negligence Act》把另一半写清楚了:

  • s.4(2)(a) 对受损人连带(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与考试口径一致;
  • s.4(2)(b) 相互之间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与补偿;
  • s.1(2) 只有在「综合全案情形无法确定各自过错程度」时,均分。

⚠️

「一人一半」在考试口径里是默认,在 BC 法里是兜底

考试口径说实践中双方通常各付一半再自行解决争议(FOI-ch08.md:503); BC 的顺序是先按比例,分不出来才均分。辨析题就出在这两个方向上。

3.1 考试口径全书没讲的那一块:原告自己也有错

全文核对后确认:FOI 十五章讲了过失四要件、连带责任、雇主责任、寄托责任, 唯独没有讲原告自身有过错时怎么办。而这是 BC 责任理赔最常见的争点之一:

Negligence Act s.1(1):损失由二人以上的过错造成给其中一人或多人的, 赔偿责任按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受损人自己就是有过错的那几人之一时, 同一条按比例削减他能拿到的赔偿。OLA s.7 明文写着「The Negligence Act applies to this Act」, 所以占用人责任案里被害人自己的疏忽会直接削减赔偿。。

🔧

客户说「他自己也没看路啊」

这句话在 BC 有法律出口:不是全有全无,是按比例削减。 考试口径没教这一层,所以这是「考试用不上、执业第一周就会用上」的典型知识。


四、保单在哪一层接住:责任险的五个机关

机关 内容 最容易考的点
承保范围 身体伤害(BI)与财产损害(PD) PD 包含「有形财产的使用损失」
触发条件 只在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负有责任时才赔 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事,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承保基础 occurrence 事故发生制 只问事故发生在哪个保单年度,不问何时被索赔
限额 每次事故限额 · 累计限额(aggregate)· 分项限额(split limits) aggregate 是整个保单期的总封顶,用完就没了
抗辩与附加给付 保险公司有抗辩义务;抗辩费用一般在限额之外 未经授权,被保险人只能自行承担急救费用

ℹ️

抗辩义务比赔付义务宽

只要诉状有可能落进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就得请律师去打——哪怕最后判下来不赔。 这一条是责任险最被低估的价值:大部分责任索赔的真实花费是律师费,不是判决金额。

出事就要报,别等被起诉

责任保单要求发生 occurrence 后立即报告,不是等收到法院传票才报。 迟报会给保险公司留下「损害了我方抗辩地位」的抗辩理由。 这与财产险「先报案、再交损失证明」是两条不同的时间线。


五、多久之后还可能被告:考试口径没有这个数

occurrence 制带来一个考试口径从没回答的问题——事故过去多久还可能被起诉? 答案不在保单里,在时效法里。

BC《Limitation Act》[SBC 2012]

  • s.6(1) 基本时效 2 年,自发现之日起算;
  • s.8「发现」=首次知道或理应知道全部四件事:损害已发生/由某作为或不作为造成/ 该作为出自被索赔人/起诉是适当的救济手段
  • s.21(1) 终极时效 15 年,自作为或不作为发生之日起算,即使基本时效未届满。

⚠️

两个 2 年,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 《Insurance Act》s.23 的 2 年:被保险人告自己的保险公司(财产损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 《Limitation Act》s.6 的 2 年:第三方告被保险人(一般民事索赔,自发现起)。

同一个数字,方向相反。考题把两者放进同一道题时,考的就是分不分得清。 。

🔧

「我早就把那张保单退了,还会有事吗?」

会。occurrence 制管的是事故发生那年的那张保单—— 保单退掉不影响它对当年事故的责任。而发现制起算 + 15 年终极时效意味着 一张过期多年的保单仍可能被翻出来响应。这就是责任险长尾(long-tail)的法律来源。


六、术语:中文 · 英文 · 怎么念

中文 English 一句话
侵权 tort 民事私人过错,与刑事分属两个体系
过失 negligence 义务 + 违反 + 损害 + 近因,四件缺一不可
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法律上「你得替对方想着点」的那份责任
严格责任 strict liability 不问过失,危险物逃逸即担责
占用人 occupier 实际占有场所、或对场所状况有责有控制权的人
共同侵权人 joint tortfeasors 两人以上共同造成损害
连带责任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对外每人都可能被追全额
共同过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原告自己也有错,按比例削减赔偿
事故发生制 occurrence basis 只问事故在哪一年,不问何时索赔
累计限额 aggregate limit 整个保单期的总封顶
抗辩义务 duty to defend 只要可能落进承保范围就得请律师
基本时效 basic limitation period BC:自发现起 2 年
终极时效 ultimate limitation period BC:自行为发生起 15 年

七、这一页对应的练习

财产险板块现有 114 题(练习池 54 · 模考专属 60), 讲义卡组《过失与占用人责任》25 张 · 含 5 道自测

配套阅读:财产那一半在 财产险:赔多少

本页知识卡

不看正文也能拿到这一节的核心内容:先看导读,再看图。点图放大,左右翻页。

过失之诉:四要件缺一不成立;存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实际发生损害;损害由近因造成;有人受伤,也可能无人负责
事故本身不能代替举证。
  • 先看先按四关顺序浏览。
  • 易漏最易错是见到伤情就选承担者。
  • 下一步作答时逐关验证,不够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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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责任:考试与 BC 分开答;共同法按身份分档;BC 以合理注意为通则;考试口径(共同法);BC 现行法;分类方式;按身份分三档;统一通则加特定降格;侵入者待遇;最低:不故意伤害、不设陷阱;通常受合理注意义务保护;注意义务标准;随身份分最低、中等、最高;在一切情形下合理;考场按考试口径;实务按 BC 现行法办
别把共同法三分法直接套进 BC 实务。
  • 先看先辨场景:试题还是客户咨询。
  • 易漏最易混淆的是旧框架不能直接代替本省成文法。
  • 下一步落笔前先选适用体系,再判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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