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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摘要 · 更新于 Wed Sep 30

税务居民怎么判:居所联系、183 天、中加协定加比规则与移入移出年的申报

加拿大看居所联系不看身份;两国都认你是居民时,中加协定第 4 条按永久住所、利益中心、习惯居所、国籍四步裁定。

加拿大的所得税义务跟着「税务居民身份」走,不跟着 PR 卡或护照走。CRA 先看你在加拿大有没有重要居所联系(住所、配偶或伴侣、受抚养人),再看驾照、省医保、银行账户等次要联系;没有重要联系但一年在加拿大待满 183 天,可能被视同居民。

两边都认你是居民时,用 1986 年签的中加税收协定第 4 条第 2 款裁定:先看哪边有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两边都有,看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边;仍定不了或两边都没有,看习惯性居所;再定不了看国籍;最后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被协定判为中国居民的人,在加拿大税法上视为非居民,要按离境规则处理。

中国一侧: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或一年在境内满 183 天,就是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都要申报。持中国户口、家人在国内的海外华人,很容易两边同时是居民。

关键数字 规则
183 天 无重要联系者在加停留满 183 天可能成为视同居民
100,000 加元(成本) 年内任一时刻境外指定财产成本合计超过即须填 T1135
250,000 加元 低于此数可用 T1135 简易申报
移入当年 不必填 T1135,外国财产成本按入境日公允市值

最容易错的两点:一是以为「拿着 PR 就是税务居民、放弃 PR 才算离开」,其实两件事各算各的;二是以为 T1135 按市值算,实际按成本算,而且年内任何时点超过就要报。

移民当年或离开当年要分段申报,或者你在中加两边都有家,就该读完整详解,再决定要不要递 NR73/NR74 请 CRA 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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