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温哥华拿了 PR 三年的工程师,太太和孩子仍在上海,自己每年在加拿大住八九个月,国内的房子和公司股份都还在。报税季他问的第一句话是:我到底算哪国的税务居民?这个问题没有一张表能直接查出来,但判断的顺序是固定的,每一步要看什么也写在法条和 CRA 的公开文件里。
规则原文怎么说
加拿大:先看事实居民,再看视同居民
加拿大所得税法没有给「居民」下一个简单的定义,CRA 的做法是看全部事实,包括你与加拿大的居所联系,以及在境内外居住的时长、目的、意图和连续性。来源
重要居所联系有三项:在加拿大有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在加拿大、受抚养人在加拿大。来源 次要联系包括家具汽车等个人财产、社团会籍、加拿大雇主或生意、加拿大的银行账户、退休储蓄与信用卡、省医保、省驾照、加拿大护照、PR 身份或工签等。CRA 的技术解释说,次要联系要合起来看,单靠一项次要联系一般不足以认定你在境外期间仍是事实居民。来源
如果你在加拿大没有重要居所联系,但一个税年里在加拿大停留了 183 天或以上,又没有被某个税收协定判为对方国家居民,就可能成为视同居民(deemed resident),一天中的任何部分都算一天。来源
反过来,按加拿大国内法是居民、但被协定判为对方居民的人,依所得税法第 250(5) 条视为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CRA 明说视同非居民与移出者适用同样的规则,这意味着离境视同处置也会被触发。来源
中国:住所或 183 天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缴税。来源
「住所」不是房子。按实施条例第二条,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税务机关的解释更直接: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在境外居住,原因消除后仍回国居住的,中国就是习惯性居住地。来源 这对保留户口、家人在国内、只是「出去几年」的人尤其关键。
中加协定第 4 条:两边都是居民时怎么裁
中加税收协定 1986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签署,至今仍是现行文本。来源 第 4 条第 2 款对个人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按下面顺序走,前一步能定就不看下一步:
| 顺序 | 协定原文的判断点(中文转述) |
|---|---|
| 1 | 在哪一方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就是哪一方居民 |
| 1 续 | 两边都有永久性住所,看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重要利益中心) |
| 2 | 利益中心定不了,或两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看习惯性居所在哪一方 |
| 3 | 两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看是哪一方国民 |
| 4 | 两边国民或都不是,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
这个顺序与 OECD 范本的个人加比规则结构相同,但别把范本的注释和后来的新条款直接套进来。中加协定有几处与新式协定不同,跟居民判断连在一起要知道:第 23 条相互协商程序没有写提出申请的年限;协定没有单独的养老金条款,养老金落到第 20 条「其他所得」,其第 3 款允许来源国征税;第 13 条第 5 款允许财产收益在其发生的一方征税。来源
国籍这一步对华人有特殊含义。只有中国国籍的 PR 走到第三步会落在中国;已入籍加拿大的人,按中国国籍法通常已不再是中国国民,会落在加拿大。不过大多数家庭在第一步或利益中心那一步就分出结果了,很少走到国籍。
怎么算:四个算例
算例一:太太孩子在上海的 PR
开头那位工程师:在温哥华租了长期公寓(可供使用的永久性住所),上海有自住房,太太孩子住在上海;他的工资在加拿大,但上海有公司股份和父母。加拿大一侧,他在加拿大有住所,是事实居民;中国一侧,他有户籍和家庭,在中国有住所。
两边都是居民,进协定第 4 条。第一步两边都有永久性住所,看利益中心:配偶子女所在地、主要资产与收入来源、社会关系。家庭在上海、工作在加拿大,这正是最难判的一类,结果取决于证据的分量,CRA 和中国税务机关都可能各执一词。这时该做的是把两边事实整理清楚,必要时递 NR73 请 CRA 给意见,或在被重复征税时走协定第 23 条的相互协商。
算例二:退休父母的 183 天(边界情况)
一对持中国护照、探亲签证来温哥华帮带孩子的父母,没有加拿大住所、没有配偶以外的加拿大联系。2026 年 1 月 10 日入境、7 月 11 日离境,按「一天的任何部分算一天」,1 月 10 日到 7 月 11 日共 22+28+31+30+31+30+11=183 天,正好碰到 183 天线。
单看加拿大国内法,他们可能成为视同居民;但视同居民的条件之一是没有被协定判为对方居民。他们在中国有住所、全年其余时间都在国内,按第 4 条很可能是中国居民,于是 183 天规则不适用。要提醒的是:边界上一天之差就换了一套分析,把出入境记录留好,用 在加天数台账 先数清楚。
算例三:6 月 8 日登陆的新移民
一位 2026 年 6 月 8 日登陆并在当天建立重要居所联系的新移民,按 CRA 说法从这一天起成为居民,申报表上入境日填「0608」这样的格式。来源 1 月 1 日到 6 月 7 日是非居民期间,只报加拿大来源的就业、生意等特定收入;6 月 8 日到 12 月 31 日报全球收入。他在国内上半年的工资不在加拿大报,下半年国内房租收入要报,在中国已缴的税可以按协定第 21 条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算例四:回国工作两年、温哥华房子出租
一位加拿大公民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被国内公司聘用两年,太太和孩子一起回国,温哥华的房子出租,保留了加拿大银行账户、信用卡和驾照。加拿大一侧,他把住所租出去、家人随行,剩下的多是次要联系;CRA 的技术解释认为单项次要联系通常不足以构成事实居民,但「计划两年后回来」这一点会被拿来综合考量。
如果按加拿大国内法仍被看作事实居民,而他在中国有住所、全年在国内,进协定第 4 条:温哥华的房子已出租、不是「可供其使用」的住所,上海的公寓可供使用,第一步很可能就落在中国。结果是他在加拿大被视为非居民,从协定居民身份转换那天起适用离境规则,非注册投资要算视同处置,房租改为非居民预扣或按第 216 条申报。这类情况离开前递 NR73、留好租约和在国内的居住证明,比事后解释省事得多。
移入年与移出年怎么报
移入年
居民期间申报全球收入,非居民期间只报特定的加拿大来源收入。来源 联邦不可退还抵免(基本个人额等)按居民期间和非居民期间分别计算再相加,总数不超过全年居民可抵的金额;非居民期间如果报的加拿大来源收入占该期间全球净收入 90% 或以上,可以全额申报其余抵免。来源
入境时持有的股票、首饰、字画、收藏品等,视同按入境日公允市值卖出再买回,这个市值就是你以后的成本,要留存估值记录。来源 新移民第一次报税是成为居民的次年,可以入境后就先用 RC151 申请原 GST/HST 抵免(2026 年 7 月起改名为加拿大食品与必需品补助 CGEB)。来源
移出年
离开加拿大去另一国定居,通常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为非居民:你离开的日子、配偶或伴侣与受抚养人离开的日子、你成为新居住国居民的日子。如果你是回到来加拿大之前住的国家,一般就是离开当天。来源
移出年同样分段:居民期间报全球收入,之后只就加拿大来源收入纳税,部分收入改为源头预扣;申报表第 1 页填离境日。用离境日所在省的报税包。来源 离境视同处置、T1161 和延付担保见 离境税专题。
T1135:境外财产申报
年内任何时刻持有的境外指定财产成本合计超过 10 万加元,就要填 T1135。门槛按成本(通常是调整后成本基础)算,不按市值;几项合计算,比如 7.5 万加元的境外股票加 3.5 万加元的美国存款合计 11 万,就要报;年中超过、年底回落也要报。来源
全年成本低于 25 万加元可以用简易申报(A 部分),任何时点达到 25 万就用详细申报(B 部分)。成为居民的第一个税年不必填 T1135,新居民的外国财产成本按成为居民时的公允市值算;离境那年只需报居民期间。主要自用的境外房产属于个人使用财产,不报;境外保单属于指定财产。来源
被查、出错时怎么办
T1135 逾期每天罚 25 加元,最多 100 天,最低 100、最高 2,500 加元;明知或重大过失不报,每月 500 加元,最多 24 个月、上限 12,000 加元,之后还可能按境外财产成本的 5% 加罚。来源
对评税不服,个人可以在报税截止日后一年内或评税通知日起 90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提出异议,用 T400A 或签名信函。来源 自己发现少报漏报,可以用 ReFILE 或 T1-ADJ 更正;超过 10 个日历年的更正不能退款。来源
两国都对同一笔收入征税时,先看协定第 21 条:加拿大居民在中国就中国来源所得缴的税,可以从加拿大税额中扣除,但以加拿大对这笔所得应征的税为限;中国居民从加拿大取得的所得,在加拿大按协定缴的税,可以抵免中国税额,也以中国按其税法计算的税额为限。来源 加拿大一侧在申报表第 40500 行申请联邦外国税收抵免,要留中国的完税凭证。来源
被 CRA 问到居民身份时,对方要的不是一句「我已经搬走了」,而是能逐项对上居所联系的证据:住所卖掉或出租的合同、家人随行的证明、新居住国的住所与工作、注销或保留的加拿大账户与证件清单。证据要与你申报表上的离境日一致,前后矛盾最容易引来进一步审查。
多年没报 T1135 或境外收入,可以考虑自愿披露计划(VDP)。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新规生效:未被提示的主动申请通常免全部罚款和 75% 利息,收到 CRA 提示信后再申请通常免 25% 利息、罚款最高全免;境外收入或资产要附最近十年的材料,表格是 RC199。来源 被两国重复征税且认为不符合协定,可以向居民国主管当局申请相互协商(协定第 23 条)。
最常见的误区
- 「我是 PR,所以一定是加拿大税务居民。」PR 只是次要联系之一,税务居民看全部事实;反过来,放弃 PR 也不等于离开了加拿大税网。
- 「一年在加拿大不满 183 天就不用报税。」183 天只用于没有重要居所联系的人;家在加拿大的人,一天不在也可能是事实居民。
- 「回国住超过半年,中国才管我。」持户口、家人在国内的人,即使一年在国内不到 183 天,也可能因「住所」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个人。
- 「协定加比规则就是比天数。」中加协定第一步看永久性住所,第二步看利益中心,天数只在习惯性居所那一步才起作用。
- 「T1135 按年底余额看。」按成本、按年内任何时刻;国内银行存款、理财、股票、境外保单都算。
- 「新移民第一年就要报境外财产。」第一年不用报 T1135,但从第二年起要按入境日市值作为成本判断。
- 「NR73 的结论是法律裁决。」它只是 CRA 基于你所填事实给的意见,事实变了,结论跟着变。
要准备的文件清单
- 出入境记录:护照盖章、CBSA 出入境记录、机票行程单,按年整理在加天数。
- 住所证明:加拿大与国内的产权证、租约、水电账单。
- 家庭证明:配偶与子女的居住地、学籍、户口簿页。
- 经济联系:两国的工作合同、工资单、公司股权、银行与券商对账单。
- 入境日资产估值:股票持仓截图、房产估值、贵重物品照片与发票。
- 境外财产成本台账:每项的取得日、成本、年内最高成本合计,用于 T1135。
- 已缴中国税的完税证明,用于外国税收抵免。
- 需要时:NR73(离开)或 NR74(入境)填好的副本与 CRA 回函。来源
什么情况找持牌专业人士
家人与资产分在两国、两边都可能认你是居民,应找熟悉中加协定的加拿大税务会计师或税务律师,先把协定居民判断写成书面分析。多年漏报 T1135 或境外收入准备走 VDP 的,提交前请专业人士审一遍材料。在中国有公司股权、需要同时处理中国个税申报的,另找中国注册税务师。持牌专业人士的意见是个案判断,这里的内容只帮你把问题问对。
相关处境与工具
官方来源
- CRA:Determining your residency status
- CRA:Deemed residents of Canada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1-C1
- CRA:Leaving Canada (emigrants)
- CRA:Completing your return for newcomers
- CRA: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Form T1135
- CRA:Table of penalties(境外信息申报)
- CRA:P148 异议权利
- CRA:Change your return
- CRA:Changes to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CRA:NR73
- 加拿大财政部:中加税收协定(1986)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住所如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