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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

E-2 Treaty Investor

受理中官方确认最后核对 2026-09-25下次复核 2026-12-24

先看结论

E-2 签证面向与美国订有商务航行条约或经立法认定为条约国的国民,须向美国企业投入『实质性』资本并实际经营,或在企业中担任主管/关键专业技能职位。

主要适合:E-2 条约国国民中,向美国企业投入实质资本并直接经营,或以主管、经理或掌握关键专业技能身份受雇于该企业的人士。这不是个案资格或获批结论。

硬条件与官方依据

项目当前已核对的要点原文
国籍要求申请人须为与美国订有条约或经立法认定为条约国的国民;投资企业须具有条约国国籍,即至少 50% 由该条约国国民拥有。
实质性投资投资须达到『实质性』且足以保证企业成功运营;不可撤销或银行账户中未承诺投入的资金一般不计为投资。
角色要求若为主要投资人,须来美经营与指导该企业;若非主要投资人,须以主管、经理身份或掌握对企业高效运营至关重要的专业技能受雇于该企业。
离境意图须表明在 E-2 身份到期后有意离开美国。

只列关键门槛。USCIS 与领事官员按完整申请、材料与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作决定;申请被受理或抽中只代表可以进入下一步。

中国大陆申请人注意

中国大陆(mainland China / PRC)不在国务院条约国名单(E-1/E-2)之列;名单中仅有『China (Taiwan)』一项,依《台湾关系法》第 6 条由美国在台协会以非官方名义执行,条约生效日 1948-11-30——中国大陆国民不能以中国大陆国籍申请 E-2,须另持其他条约国国籍方可申请。

通往绿卡或入籍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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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与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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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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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硬条件;国籍要求;实质性投资;角色要求;离境意图;中国大陆申请人
E-2 需条约国国民投入实质资本并经营
  • 先看先看投资与国籍两项,它们决定是否进入 E-2 门槛
  • 易漏条约国身份与资金条件需同时核对;中国大陆出生者适用特殊说明
  • 下一步查看签证库或找持牌专业人士核对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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