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地位:这是整门课里最"原理"的一章——讲的是普通法财产制度的骨架,多数内容长青, 不像监管机构名或税率那样年年会变。但骨架不等于一成不变:2025 年一宗判决第一次正面 动摇了"fee simple 就是最大、最稳的产权"这个前提。核实日期:2026-09-05,出处见文末源表。
BC 每一次交易,持牌人交给买方的从来不是"一块地",而是一份法律上定义好的权利包。 这一章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个权利包到底装了什么、装多久、能不能被别人分走一部分、 以及——考试口径没告诉你的——这个权利包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法院整个撤销。
一、地权的底层逻辑:你买到的从来不是"地"本身
制度设计:BC 的不动产法承袭英国普通法,核心是"地产权原则"(doctrine of estates)。 王室(Crown,即联邦与省级政府)才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私人所谓"拥有"一块地, 法律上说的其实是拥有其中一种estate——一段可以占有、使用、支配土地的时间。 这不是文字游戏:它解释了为什么政府能够征收(expropriation)私人土地 (哪怕极少行使),也解释了"归复"(escheat)制度——一个 fee simple 业主 死亡且没有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土地会回归王室,而不是变成无主地。
底层逻辑:为什么要设计成"从王室那里领一段权利"而不是"绝对私有"? 这套框架来自封建土地保有制(tenure)的历史遗留——保有制本身早已废除, 但"estate 是一段被王室认可的存续期间"这个概念留了下来,并带来一个至今仍在起作用的 实际后果:私人产权始终是相对于王室的,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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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right ownership" 不是法律术语
日常说"我拥有这套房子",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我持有这块地的 fee simple 地产权"。 差别不是抠字眼——它决定了政府征收、无遗嘱归复、后文的原住民地权冲突这几件事 为什么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因为你手里的从来就是一份"权利包",不是绝对所有权本身。
二、三种地产权(estates):期限不同,权利包同样丰厚
BC 法律承认的地产权分三大类,区别只在于能持有多久,而不在于权利包本身的丰厚程度。
Fee Simple:最大的一档,但不是"永久且无条件"
Fee Simple(可译"完全保有产权")是持牌人日常打交道的绝大多数交易类型, 是普通法承认的最大一档 estate:可以自由使用、出租、抵押、设立地役权, 死后可依遗嘱处分,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顺序转移给继承人。
历史变革:"fee" 原意是"可继承","simple" 原意是"继承人范围不受限制"—— 早期普通法一度限制谁有资格继承、甚至限制业主能不能在世时自由转让。 "自由让与"(freedom of alienability)这条原则在英国法演化了几个世纪才确立, 才有了今天"fee simple 可以自由买卖、抵押、遗赠"的现代面貌。
Life Estate 与 Estate Pur Autre Vie:按一条人命计时的产权
Life Estate(终身地产权)持续到"终身权人"(life tenant)去世为止, 是一种自由保有产权(freehold),但存续期不确定——按一个人的寿命计时。 终身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取全部收益的权利,但这份权利登记在 fee simple 业权的名下作为一项负担(charge)。
创设终身产权的一方称为"reversioner"(原业主保留归复权时)或其地产权归属第三人时, 第三人称为"remainderman"(归复权人)。核心分工:
| 谁 | 拿到什么 | 义务 |
|---|---|---|
| 终身权人(life tenant) | 有生之年占有、使用、收租的全部权利 | 承担年度运营费用(水电、地税)与按揭利息(不含本金);不得造成"waste" |
| 归复权人 / 剩余权人 | 终身权人身故后取得完整 fee simple | 保护自己未来的权益:偿还按揭本金与保险费 |
Waste(损耗)的四种类型——这是终身权人义务的核心,考试口径原有分类仍然长青:
| 类型 | 定义 | 举例 |
|---|---|---|
| Voluntary waste(主动损耗) | 主动行为造成超出正常使用的损害,终身权人对归复权人负赔偿责任 | 拆掉车库 |
| Permissive waste(放任损耗) | 放任房产自然损坏而不作为;一般无须赔偿 | 不修屋顶导致漏水恶化 |
| Ameliorating waste(改良性损耗) | 主动改动但实际提升了物业价值 | 后院加建露台 |
| Equitable waste(衡平法损耗) | 明知故犯、恶意毁损,即使文件写明"不追究损耗责任"也不能免责 | 故意烧毁房屋 |
如果终身权人把自己这份权利转让给他人(比如再婚后把老房子的终身权让给另一人), 受让人拿到的是 estate pur autre vie——按"另一个人的寿命"计时的产权: 终身权人本人还活着,但转让出去的这份权利已经易主,一旦那位终身权人身故, 受让人的权利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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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产权卡在交易链条中间怎么办
归复权人无法交出"干净"的 fee simple——除非终身权人同意放弃权利(通常需要 财务补偿)。上市前必须先解决:终身权人与归复权人都要作为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否则挂牌本身就有瑕疵。贷款机构对以终身产权作抵押也普遍谨慎,因为终身权人一旦 身故,抵押品对贷款人来说就"消失"了。
Leasehold Estate:租约也是一种 estate,但级别更低
租期(terms of years)历史上不算不动产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后来逐渐演变成对继受人也有约束力的"租赁产权"(leasehold estate), 但地位仍低于自由保有产权。租赁的具体规则在住宅与商业租赁那一章展开, 这里只提示一个和"地产权与权益"直接相关的现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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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短租约,买方一样要认
Land Title Act s.23(2)(d)(现行,核实日 2026-09-05)规定:产权证的"无可争辩"效力 并不排除期限 3 年以内、且承租人已实际占用的未登记租约。也就是说,卖方把物业 租给别人两年,即使这份租约没有登记在产权证上,买方接手时依然要受这份租约约束。 尽调时问一句"有没有租客",不能只查产权证。
三、比"地产权"小一级的权益:能不能"跟着地走"是分界线
不是所有对土地的权利都构成 estate。制度设计上,普通法还承认一类"比 estate 小" 的权益——它们不给你占有权,只给你对别人的地做某件特定事情的权利。这类权益能不能 约束后来的买家,取决于它是否登记在 Land Title Act 下:登记了,就"随地转移" (runs with the land);没登记,通常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地役权 Easement: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地役权是一方(受益地 dominant tenement 的业主)在另一方土地(负担地 servient tenement)上行使特定用途的权利,但不占有那块地。构成有效地役权需要同时满足:
- 必须有受益地和负担地两块地——只有负担地、没有受益地的安排("easement in gross") 不是有效地役权,只能算一份合同性质的许可(licence);
- 必须真正让受益地本身受益,而不是只方便了业主个人——否则只是合同许可;
- 权利范围必须能被清楚界定,且授予人与受益人都要有相应的处分能力 (例如租客不能设立超出租期约束力的地役权)。
统一右(statutory right of way)是一个重要例外:Land Title Act s.218 (现行,核实日 2026-09-05)允许王室、市政府或经指定的其他人, 在没有受益地的情况下设立地役权——这条正是 BC Hydro 架设输电线路、 市政铺设管线时使用的法律依据,不受普通法"必须有受益地"这条要求约束。
地役权解除有两条路:当事人协议解除,或依 Property Law Act s.35 (现行,核实日 2026-09-05)向 BC 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理由包括:
- 因周边环境或土地性质变化,该权益已经过时;
- 继续保留会妨碍土地的合理使用,而对他人没有实际好处;
- 受益方已明示或默示同意修改或解除。
限制性契约 Restrictive Covenant:五个要件,第一条最容易考
限制性契约限制一方(covenantor,受限地业主)对土地的使用,以造福另一方 (covenantee)的土地。要"随地转移"、约束后来的买家,必须同时满足五个要件:
- 内容必须是消极性质——业主要能"不做某事"就算遵守;要求"必须做某事"的 是"积极契约"(positive covenant),即使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也不随地转移;
- 必须真正让受益地增值或获益;
- 受益地与受限地都必须在文件中精确界定;
- 文件必须明确表明意图约束后续继承人与受让人,不能只是私人承诺;
- 若受限地已转手,新业主在取得土地前必须已经知悉该契约——在 BC 的 Torrens 登记制度下,已登记的契约本身就构成知悉。
建筑方案 Building Scheme:一次性给多块地上同一套规矩
建筑方案是开发商在同一个细分地块内,对两块以上土地统一施加的一组限制性契约。 Land Title Act s.1 把它定义为:多块地分别卖给不同买家、但每位买家都与同一个 出让方签订了"自己这块地要遵守某些使用限制"的契约,且这些限制构成一套对该片 土地统一适用的"特别地方规则"。落地机制是 Land Title Act s.220(现行,核实日 2026-09-05):登记在案的所有者可以登记一份"建筑方案设立声明", 作为对该片土地的一项负担;一旦登记备案,方案里的限制自动约束所有现在及未来 的业主与租户,无需逐笔再次登记。裸地共管(bare land strata)开发常用它来 统一外观风格。
Profit à Prendre:不用"受益地"也能成立
Profit à prendre 是进入他人土地并取走其中产出物(矿产、木材、砂石、鱼类猎物等) 的权利,供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获利。与地役权不同,它不需要受益地, 可以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存在(held in gross),也不需要有明确的存续期限。 它不能像地役权那样通过法律默示产生,必须明示设立。
Licence:从不"随地转移"
Licence(许可)不是土地上的权益,不能在土地产权登记处登记。它只是当事人 之间的一份合同性权利,例如允许对方短期在自己地里堆放泥土。 Licence 不约束受让人——买了这块地的新业主不受原来那份许可安排的约束, 也不能主张享有它的好处。区分"这是地役权还是许可"经常要看法院判例: 关键测试是这项安排是否真的让受益地本身"变得更好用",而不只是方便了某个人。
四、"所有权"的边界:天上、地下、水里、隔壁
Fee simple 是最大一档 estate,但即便如此,业主对物理空间的支配也不是无限的:
- 地上空间:早期普通法说业主的权利"上达天际",现代判例已把它修正为 "业主对能够有效利用的那部分空间享有权利"——这也是共管公寓能够把同一栋楼 按空间细分登记(air space subdivision)为不同产权单位的法律基础。
- 地下资源:省政府在批出王室地时,通常保留矿产、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的权利; 地下水体的水床,在没有明确相反规定时也归省政府所有。
- 用水:现行制度下,无论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其使用权都归属省政府, 业主或租户想用水(家用少量取水除外)须先申请水权证并缴纳年费; 物业转手时,水权证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新业主。
- 支撑权:每块地对相邻地都天然享有垂直与水平支撑的权利——邻居挖地基导致 自己的地陷落,可以就此追偿;但这项自然权利只保护"地"本身,不延伸到地上的建筑物, 想保护建筑物需要另外设立一项支撑地役权。
这几项属于长青的制度性知识,考试口径与现行法之间未见实质性出入。
五、附着物与动产:装修留不留,靠一份写清楚的合同
买卖交易里最容易起纠纷的一类问题:哪些东西随房子一起卖(fixture,附着物), 哪些是卖方可以带走的个人财产(chattel,动产)。法院采用的经典两步测试 (源自 Stack v. T. Eaton Co. 一案)是:
- 没有固定在地上的物品(仅凭自身重量放置的除外),推定为动产, 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意让它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
- 哪怕只是轻微固定,也先推定为附着物,除非能证明固定的意图是让它 继续作为可移动物品使用,而不是为了改良这块地本身。
判断"固定的意图"时,法院常用"更佳用途测试":这件物品固定下来, 是为了让它自己更好用(倾向判为动产),还是为了让这块地更好用 (倾向判为附着物)?例如:挂在墙上钉子上的画作固定程度极轻、拆下几乎不损坏墙面, 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欣赏这幅画本身,法院会判它是动产;焊接固定在地上的 牲畜围栏设备,固定目的是稳定设备本身而不是改良土地,同样可能被判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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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指望法院来救场
这套测试"看情况判断"的空间很大,走到法院既费钱又费时。正确动作是: 合同里把包含/排除条款逐项写清楚——灯具、卫星天线、内嵌电器这类容易起争议的 物品,都应在合同里明确写明去留。上市前陪卖方绕物业走一圈,逐项确认; 带看时留意买方对哪些物品特别在意,一并写进后续的报价条款。写得不清楚, 后果往往是卖方带走了买方以为包含在内的东西,责任落在没把合同写清楚的持牌人身上。
六、共有:两种登记方式,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以上讨论的每一种 estate,都可以由多人共同持有。共有分两种,选哪一种不是文字游戏, 而是决定财产在共有人去世后归谁、以及共有人能不能单方处分自己那一份的分水岭。
Joint Tenancy(联权共有):核心是生存者取得权
联权共有人对整个 estate 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权益——对外看是一个法律主体, 核心特征是生存者取得权(right of survivorship):一名联权共有人身故, 其份额自动归于其余在世的共有人,不能通过遗嘱处分。
普通法要求同时具备并持续维持"四个一致"(four unities)才能成立并维持联权共有:
| 一致性 | 要求 |
|---|---|
| Time(时间一致) | 所有共有人必须同一时间取得权益 |
| Title(来源一致) | 所有共有人必须来自同一份文件(同一份遗嘱或转让契据) |
| Interest(权益一致) | 所有共有人持有的 estate 种类与份额必须完全相同 |
| Possession(占有一致) | 每位共有人都有权占有整个物业,不能单独占有某一部分 |
Tenancy in Common(分权共有):各人份额独立
分权共有人各自持有独立的份额,份额可以不相等(例如一人 1/4、另一人 1/2)。 没有生存者取得权——共有人可以按遗嘱把自己那份处分给任何人,无需通知其他共有人。 分权共有只要求"占有一致"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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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清楚怎么共有,法律默认按哪种算
Property Law Act s.11(现行,核实日 2026-09-05)规定:1891 年 4 月 20 日后 签订的转让文件,若把土地转让、遗赠或以有效买卖协议出售给两人或以上(个人代表 或受托人除外),在文件没有明确表达相反意图的情况下,一律推定为分权共有, 且份额推定相等——法律的默认立场是分权共有,不是联权共有。想要联权共有, 文件必须明确写出来。
联权共有的终止:不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联权共有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终止:法律行为导致的"分割"(severance,例如一名共有人 出售或抵押了自己的权益)、共有人协议分割、或依 Partition of Property Act 向法院申请分割。任何一位联权共有人都可以单方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自己的权益,不需要征得其余共有人的同意或知情——一旦这么做,联权共有就此 就那一份权益转化为分权共有,其余共有人之间仍维持联权共有关系。
强制出售的门槛:Partition of Property Act s.6(现行,核实日 2026-09-05) 规定,若有共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二分之一或以上的权益,请求法院下令出售 物业并分配所得,法院必须下令出售,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绝——这一门槛与考试口径援引的 判例口径一致,现行条文未见变动。
七、考试口径没写透的两条:地权制度正在被现行判决改写
考试口径(©2020)在这一章把"原住民地权"(Aboriginal title)只当作一段简短的历史背景 提及,结论停留在"它不是一种 estate,不能像 fee simple 一样自由转让"。 这个结论在 2020 年成书时是准确的背景介绍,但2025 年的一宗判决, 第一次让这个抽象概念变成了具体的产权风险。
冲突一:Fee Simple 的"无可争辩"效力,第一次被判决部分推翻
考试口径/传统理解怎么说:Land Title Act 下的产权证具有"无可争辩"(indefeasible) 效力,是"对王室及所有其他人"具有决定性的证据,证明登记业主对该地享有 fee simple; Torrens 登记制度存在的意义,正是让买方可以信赖登记本身,不必逐代追溯历史交易链。
2026 现行是:Cowichan Tribes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25 BCSC 1490 (BC 最高法院,判决日 2025-08-07)首次就里士满(Richmond)一片约 1,846 英亩、 现由联邦、Vancouver Fraser Port Authority、里士满市及多个私人业主分别持有 fee simple 的土地,认定 Cowichan 原住民对其中一部分(含部分水下土地)享有 原住民地权。法院的核心裁决要点:
- 原住民地权与 fee simple 可以并存,两者都不是绝对的产权——法院明确 拒绝了"王室批出 fee simple 就自动消灭原住民地权"这一传统主张;
- 两者重叠时,须依 Sparrow 案确立的"侵害—正当性"分析框架逐案调和;
- 本案中,法院认定王室批出涉案 fee simple 构成对原住民地权的未获正当理由的侵害, 据此宣告加拿大政府与里士满市持有的相关 fee simple 权益存在瑕疵、归于无效, 但将该宣告的生效延后 18 个月,以留出时间安排后续;私人第三方业主的 fee simple 未被此次判决宣告无效。
- 本案正在上诉:判决作出数日后 BC 省政府即宣布上诉,Musqueam、 Tsawwassen 两个原住民群体及 Cowichan 一方也各自就判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上诉, 截至 2026 年 2 月各方均已提交上诉通知——这不是一个已经定局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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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离我很远"的历史案例
这宗案子推翻的不是某个具体条文,而是"Torrens 登记 = 绝对安全"这条从业假设本身。 考场答案不受影响——考试口径关于 indefeasible title 与"原住民地权不是 estate" 的表述仍是标准答案。但给客户讲实务时,遇到位于历史原住民聚落、河口、 保留地周边等敏感区域的地块,尤其是大宗或开发用地,正确动作是提醒买方就 原住民地权风险咨询产权律师,而不是替客户下结论说"产权证没问题"。
补充:Family Law Act 会在离婚时改写你以为已经登记好的共有形态
考试口径这一章讨论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时,把"怎么共有"完全当作一个登记选择问题。 但 Family Law Act s.81(现行,核实日 2026-09-05)规定:配偶分居后, 无论物业登记的是联权共有、分权共有还是单独一人的名字,双方对"家庭财产" (含婚姻住所)依法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未分割权益,并按分权共有方式持有—— 这是一条独立于产权登记形式之外的法定权利。也就是说,一份登记在配偶一方 单独名下、看似清清楚楚的 fee simple,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走到分居那一步时, 另一方仍可能依法拿到一半权益。这条规则考试口径完全没有提及,在处理配偶客户的 上市与买卖时值得一句提醒,具体细节属于家事律师的专业范围。
一句带过:另外两件影响交割的现行制度
- DRIPA(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ct,2019 年制定) 要求 BC 政府逐步让本省法律与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保持一致,是上文 Cowichan 案 背后的立法背景之一,本身不直接规范某一笔交易的产权登记程序。
- 谁是"受益所有人"这件事,现在可以查了——Land Owner Transparency Act 建立的申报制度让隐藏在信托、公司背后的实际受益人变得可查询,这部分的 申报义务与交割流程细节留给分割与登记那一章展开。
八、柜台上怎么做
- 每一笔交易都做产权检索,不要只看有没有按揭:留意有没有登记的终身产权、 地役权、限制性契约、建筑方案——发现任何一项,都不能在挂牌资料里写"clear title", 除非交割前会被解除。
- 附着物与动产写进合同,不要留给"常理判断":逐项列出包含与排除的物品, 带看时记下买方特别在意的物件,成交前和卖方逐条核对。
- 确认共有形式,并如实告知后果:客户以联权共有持有物业,要不要在遗嘱规划上 另作安排?分权共有的份额有没有写清楚?都提示客户咨询律师,持牌人不做产权 或遗产规划的法律判断。
- 敏感地块,提示产权尽调:涉及历史原住民聚落、水岸、大宗开发用地时, 建议买方在尽调阶段就原住民地权风险咨询产权律师,而不是仅凭产权证"无瑕疵"下结论。
- 家事背景客户,一句话提醒:配偶客户的物业交易,若涉及分居或离婚, 提醒对方 Family Law Act 可能赋予另一方独立于登记形式之外的权益,转介家事律师。
九、情景
情景一:终身产权卡住了挂牌 陈太太的公公在遗嘱里把房子留给了岳母终身居住(life estate),身后再由陈太太 先生继承 fee simple(remainder)。岳母想搬去养老院、希望马上把房子卖掉套现, 但产权证上岳母只有终身产权,先生才是名义上的"归复权人"。持牌人的正确处理: 不能只让岳母一人签署委托协议,先生作为归复权人也必须共同签署, 双方还需就出售所得如何分配(岳母的终身权益折算成一次性补偿)达成书面协议, 之后才能干净地挂牌出售。
情景二:楼下有条从没登记的旧水管 Will 在 1980 年代口头同意邻居 Larry 铺一条水管穿过自家地块取水,从未签署文件、 也从未登记。四十年后 Will 把地卖给了新买家,新买家发现水管后要求移除。 如果这份安排从未满足地役权的三个条件(尤其从未登记于 Land Title Act 下), 法院很可能认定这只是一份许可(licence),不随地转移——新买家有权要求 移除,Larry 无法以"地役权"为由对抗新业主。这正是本章反复强调"没登记就 可能只是合同关系"的实际后果。
情景三:$450,000 的地块,一半可能"不是这个价" 一块估值 $450,000、位于历史原住民聚落遗址附近的滨水地块,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持有 fee simple。持牌人在做尽调时发现该区域曾出现在某原住民群体的地权主张 范围内。正确动作不是告诉买方"产权证显示 fee simple、没有问题", 而是提示买方:在 Cowichan 案确立"fee simple 并非绝对、可能因侵害原住民地权 被宣告无效"的现行判例背景下,这类地块的尽调应包含原住民地权风险的法律意见, 再决定是否继续交易、以及是否需要额外的产权保险安排。
考试口径(©2020)→ 2026 现行对照表
| # | 考试口径怎么说 | 2026 现行是 | 依据 | 学习时如何分清版本 |
|---|---|---|---|---|
| 1 | 原住民地权"不是一种 estate",只是历史背景简介,未讨论其对 fee simple 的现实冲击 | Cowichan Tribes v. Canada, 2025 BCSC 1490(判决中,正在上诉)认定原住民地权可与 fee simple 并存,且在特定情形下可致相关 fee simple 被宣告无效 | Mandell Pinder LLP(原住民法律所,公开… | 历史列仅作对照,现行题按题干时期;实务遇敏感地块须转介产权律师 |
| 2 | 联权共有与分权共有被讲成纯粹的"登记方式选择" | Family Law Act s.81 在配偶分居时,不论登记形式都赋予双方对家庭财产各半的分权共有权益 | BC Laws | 历史列仅作对照,现行题按题干时期;实务处理配偶客户须提醒该法定权利 |
其余条文——Property Law Act s.11 / s.35、Land Title Act s.1 / s.23 / s.218 / s.220、 Partition of Property Act s.6——逐条回到 BC Laws 现行文本核对后,均未发现 与考试口径存在实质出入,可当长青知识点直接使用。
术语双语对照
| 中文 | 英文 | 备注 |
|---|---|---|
| 地产权 | estate | 一段被承认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非绝对所有权 |
| 完全保有产权 | fee simple | 普通法承认的最大一档 estate |
| 终身产权 | life estate | 存续至终身权人身故为止 |
| 按他人寿命计的产权 | estate pur autre vie | 终身产权转让后按原终身权人的寿命计时 |
| 归复权人/剩余权人 | reversioner / remainderman | 终身产权到期后取得完整产权的一方 |
| 损耗 | waste | 终身权人对物业造成损害的四种类型 |
| 租赁产权 | leasehold estate | 级别低于自由保有产权的 estate |
| 地役权 | easement | 受益地对负担地的特定使用权,需登记方随地转移 |
| 受益地/负担地 | dominant tenement / servient tenement | 地役权、限制性契约的双方土地 |
| 统一右 | statutory right of way | 无需受益地即可设立的地役权,s.218 |
| 限制性契约 | restrictive covenant | 消极性质、约束土地使用的契约 |
| 建筑方案 | building scheme | 同一细分地块内统一施加的一组限制性契约 |
| 收益权 | profit à prendre | 进入他人土地取走产出物的权利,无需受益地 |
| 许可 | licence | 合同性权利,不随地转移 |
| 附着物/动产 | fixture / chattel | 是否随不动产转移的分界 |
| 联权共有 | joint tenancy | 生存者取得权,不能遗嘱处分 |
| 分权共有 | tenancy in common | 各自独立份额,可遗嘱处分 |
| 原住民地权 | Aboriginal title | 源于主权宣示前的原住民占有使用,与 fee simple 关系正在被判例重新界定 |
源表(本篇判据)
| # | 事实 | 一手源 | 核实日 |
|---|---|---|---|
| 1 | Property Law Act s.11 推定分权共有、份额相等;s.35 列出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地役权等负担的五项理由 | BC Laws, Property Law Act(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 2 | Partition of Property Act s.6:合计持有 1/2 或以上权益即可请求法院强制下令出售 | BC Laws, Partition of Property Act(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 3 | Land Title Act s.1 建筑方案定义 | BC Laws, Land Title Act Part 1(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 4 | Land Title Act s.23(2)(d):产权证无可争辩效力不排除 3 年以内未登记租约 | BC Laws, Land Title Act Part 3(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 5 | Land Title Act s.218 统一右、s.220 建筑方案登记机制 | BC Laws, Land Title Act Part 14(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 6 | Cowichan Tribes v. Canada 2025 BCSC 1490:原住民地权与 fee simple 可并存,涉案部分联邦/市府 fee simple 被宣告无效(延后 18 个月生效),案件正在上诉 | 判决案情摘要(律所公开发布,法院官网该判决页面暂未可直接访问)(Mandell Pinder LLP(原住民法律所,公开…) | 2026-09-05 |
| 7 | Family Law Act s.81:配偶分居后各自享有家庭财产二分之一未分割权益,按分权共有持有,不论登记形式 | BC Laws, Family Law Act Part 5(现行至 2026-09-01)(BC Laws) | 2026-09-05 |
待核清单(禁在对外产物中出现的数字):Cowichan 案上诉最终结果与时间表
(截至核实日仍在进行中,无法给出确定结论);DRIPA 对具体交易审批流程的
实际操作影响(目前仅有立法层面的"逐步对齐"义务,尚无针对不动产交易的
细化行政规则)。以上两项本篇只指出存在,不给结论——knowledge/units.jsonl
本站核实本条裁决与复查日 2027-02-01(对应 Cowichan 案上诉预期时间表)。
本页知识卡
不看正文也能拿到这一节的核心内容:先看导读,再看图。点图放大,左右翻页。

